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函〔2009〕313号
颁布日期:2009-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313号

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两岸通信业务的发展、推动两岸通信界的交流与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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