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规发〔2012〕7号
颁布日期:2012-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1997〕28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7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类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预防,是指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结合土建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灭治,是指对原有房屋发生的白蚁进行灭治处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已建成使用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都应重视白蚁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积极配合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七条从事已建成使用房屋的白蚁灭治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白蚁防治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但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在新建时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1.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用房;

2.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简易工棚;

3.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认为不需进行白蚁预防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各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登记,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私人住宅的白蚁预防,由房主自愿委托。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列入工程设计内容,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应将白蚁预防列为质量标准之一。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经白蚁防治机构实施过白蚁预防的各类房屋建筑,预防质量保证期为15年。如在15年内发生蚁害,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无偿灭治;因蚁害造成的损失,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发生蚁害,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机构报告,控制蚁害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五条当地白蚁防治机构在接到蚁害的报告和灭蚁委托后,应在三日内派员对蚁害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提出灭治方案,采取措施灭治白蚁。

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为三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机构免费予以灭治。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在查勘蚁害中,如认为蚁害已导致房屋危险时,应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到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白蚁预防费由白蚁防治机构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作为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从中提出20%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复查。

第十八条白蚁预防费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白蚁灭治费由产权人在房屋维修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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