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3年4月9日

亳州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对畜牧业健康发展造成的危害,保持我市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亳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系统

2.1.1市、县区两级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1.2市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亳州军分区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2.1.3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研究部署、督促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统一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防治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并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市级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指挥部有关宣传、培训、演练、督查、防治等日常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和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及时上报;及时提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决策,协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完成市政府及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各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组织领导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2部门分工

2.2.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2.2.1.1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2.1.2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2.2.1.3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2.1.4负责对疫点内发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置监督。

2.2.1.5负责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2.1.6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2.1.7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2.1.8负责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2.1.9负责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2.1.10负责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

2.2.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安排。

2.2.3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防疫经费,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

2.2.4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协助疫情发生时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实施检查和封锁。

2.2.5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动物加工环境和仓储场所的消毒,协助做好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场(厂)主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配合做好上述场所封锁、消毒等扑疫工作。

2.2.6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贩运户的登记管理,按当地政府要求协助做好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中转、批发、交易市场的关闭、封锁和消毒等疫情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

2.2.7卫生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2.2.8交通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调运,做好疫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入境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2.2.9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新闻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

2.2.10监察部门:负责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行政监督,查处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2.11亳州军分区、武警部队:应驻地政府要求,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级

3.1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类动物疫病,以及新传入、对人畜健康危害较大的动物疫病。

3.1.1一类动物疫病有:口蹄疫、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小反刍兽疫、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牛瘟、牛肺疫、牛结节疹、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瘟等。

3.1.2二类动物疫病有:炭疽、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猪丹毒、流行性乙型脑炎、鸭瘟、小鹅瘟、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雏白痢、兔病毒性败血症、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等。

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当疫情发生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3.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有4个以上乡(镇)区域发生疫情;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有3—4个乡(镇)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市有3—4个乡(镇)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5个以上乡(镇)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有2个以上乡(镇)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市有2个以上乡(镇)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3个以上乡(镇)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有1个乡(镇)区域发生疫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区域内呈暴发流行;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市政府组织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4.2预警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4.3.1.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辖区所在地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市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报所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1.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另外,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1.2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5.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

5.2.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2.1.2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5.2.3.1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5.2.3.2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信息畅通、应急人员与物资准备、疫情监测、检疫监督、防疫知识宣传。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对疫点的处置措施: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封锁疫区,对疫点的同群牲畜全部扑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除疫点内全部禽类要进行扑杀外,还应对疫点3公里以内的所有禽类进行彻底扑杀,并按科学程序深埋、彻底消毒;在疫点出入口或交通要道设立监督检查站,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畜禽的用具、圈舍、场地进行消毒,对畜禽粪便料、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3.2对疫区的处置措施: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应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畜禽及其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要进行严格消毒;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根据需要,由县级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3.3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对所有易感染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确保免疫接种密度达到100%;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4应急响应终止

当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以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进行终止。但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应急处置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队伍保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专家组,在发生疫情时协助做好诊断工作;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申请省调配其他市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6.2应急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应急物资保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5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6社会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7技术储备保障:加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技术和经验。

6.8宣传教育保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善后处理

7.1突发事件后期评估: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扑灭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2奖励: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

7.3责任追究: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补偿、补助:对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民用、集体、团体等财物进行合理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其它事项

8.1各县、区要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8.3应急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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