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3〕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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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庙岗乡、烔炀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合肥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安监管[2013]17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19日
巢湖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安监一[2013]71号)、《合肥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安监管[2013]1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全环境现状
截至2013年9月底,全市共有尾矿库5座,其中在用库2座,已闭库1座,暂停使用库2座;按等别划分,我市尾矿库均为五等库。尾矿库分布在庙岗乡(4座)、烔炀镇(1座),数量占合肥市尾矿库总数的17.2%。
近年来,我市大力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尾矿库各项管理规定,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平稳态势。但一些尾矿库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然条件的多样性,增加了监管的不确定因素。我市尾矿库都处于丘陵山区,崩塌、滑波、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是尾矿库的主要危害,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有的尾矿库企业不能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满足于一时不出事,出不了大事,能用则用,库满则弃,没有树立及时根治隐患、保长远安全的意识。
(三)库容较小,安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全市尾矿库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基础薄弱、管理方式粗放、防范风险能力弱、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四)安全环保要求高,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考验。我市尾矿库比较集中,存在安全环保隐患,地方财政及企业无力治理,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后三年,全市尾矿库隐患数量大幅下降,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发生,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2015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确保不产生危、险尾矿库,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重点治理废弃库、取缔关闭库,全面完成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2015年底前尾矿库数量减少20%,控制在4座以内。
(三)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监测能力,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三、主要任务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
2013年,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环境状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建立和完善尾矿库档案,并于2013年11月底前报合肥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升级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2015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落实整顿关闭计划,严格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具体任务:
(一)严格落实责任,打牢安全管理基础
1、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下同)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闭库、停用尾矿库再利用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审批手续。
2、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洪构筑物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加强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3、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到2015年底无危、险尾矿库。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认真落实尾矿库监管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每座尾矿库要明确有一名副县级以上政府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责任人、监管部门责任人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另文下发)。2013年底前,要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一库一档。对已闭库并实施复垦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原批准机关申请予以销库。
5、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要摸清底数,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
6、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1、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涉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设置独立的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2、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加大对“三边库”、下游10公里内存在河、湖库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居民、危险化学品单位等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保证水质达标;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4、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望的尾矿库,提请市政府实施关闭。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三)切实抓好闭库治理和复垦工作,消除各种隐患
1、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2、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3、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4、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
5、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1、积极推广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将现存尾砂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对现有尾矿库,采用一系列先进适用技术,消化处理一批,力争做到新建矿山固废全部综合利用的要求,避免新增固废。积极鼓励现有尾矿库尾砂回收再利用、尾矿充填利用、尾砂制砖、堆肥等措施减少尾矿堆存总量。
2、加强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推广工作,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保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
3、积极推广尾矿库信息化管理进程。《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已经正式投入运营。为加快推进系统的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重点五等在用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重点五等尾矿库,是指尾矿坝下游存在居民区、重要工矿设施等,尾矿库失事后可能会引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尾矿库),其它五等在用尾矿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在用尾矿库全部实现实时在线的信息化安全生产监控和生产调度管理体系。
4、2015年底前,在全国“天地一体化”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家网络数据共享,建立联动机制,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1、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附加值利用、低成本生产建材以及胶凝回填利用,开展尾矿在农业领域的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
2、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加大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创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3、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完善尾矿整体利用技术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4、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程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市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组成的全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尾矿库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各企业对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综合治理中具体问题。
(二)细化措施,扎实推进。依据合肥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切合巢湖市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确保该方案的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部门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对确定的治理项目,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工程实施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认真治理。建立和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建立机制,创新工作。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对取缔关闭库、无主库、“三边库”和“头顶库”以及危、险、病库要优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提高认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常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公众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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