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3〕44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池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4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分解的任务,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牵头单位负总责,配合单位积极支持,加强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2013年5月23日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任务责任分解

序号政策措施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继续采取“一企一策”办法,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实施帮扶。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国资委

2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检定收费降低2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降低10%,人才中心摊位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综治办,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

42013年,继续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为30%;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新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政策。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52013年,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市、县(市、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县区政府,

各管委会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6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20—250元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

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教体局

7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财政局

8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财政局

9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财政局

10对今年新上项目,缩短环评、能评、安评、雷评等时间,降低收费(降幅不低于30%),实现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

11围绕主导产业、自主创新、“三农”、文化产业、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综合交通等,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12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县(市、区),重点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各市及各县(市、区)原则上各按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具体办法另定。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13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省级立项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市国土

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14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域规划编制。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

15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住建委

16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继续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落实好普通首套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17发挥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政策先行先试的放大效应,其他市参照制定相关政策。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182013年,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研发和技改。各县区政府,

各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9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20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比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用电政策执行;从事种养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市物价局市农委,池州供电公司

21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22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放心体系建设。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3继续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市场供应。市农委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

24鼓励市县政府相向叠加外贸促进政策,积极探索新型贸易方式。各县区政府,

各管委会市商务局

25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26加快江南集中区建设,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园区合作共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招商局

27各地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金融办

28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省和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年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金融办

29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和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金融办

30对引进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省财政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金融办

3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金融办,池州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2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高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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