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滁州市“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市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精神,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组织。在市推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考核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简明规范,注重成效;客观公正,接受监督。

第三条考核内容。建立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评价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指标21项,其中核心指标2项,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统计核算原因暂不下达);发展指标2项,包括地区GDP增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增收性指标17项。监测性指标3项,主要分析监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项结构情况和城镇分类职工年均工资增长情况。

指标体系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调整,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第四条考核方式。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行半年测评、年度考核的方式。每年7月和次年2月,国家统计局滁州调查队和市统计局,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上半年和上年全年的考核性指标(附表二)和监测性指标(附表三)进行审核确认,统计数据及考评报告提供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牵头部门分别对各地增收性指标实行半年测评、全年考核,统计数据和考评报告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指标考核牵头单位见附表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考核结果,提出建议提请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分值计算。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分值计算采取以核心指标为主、逐年累进的方法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其中,核心指标权重占50%,发展指标占10%,增收性指标占40%。每年度对目标完成进度进行考核,分别考核每项得分,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完成值/目标任务值×100×权重。

第六条考核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及时分解年度各项指标任务(增收性指标),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考评报告,客观考评各地目标完成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指标数据,不打主观分,不搞平均主义。

第七条考核结果。各市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意见》(滁办发〔2011〕17号)规定,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考评创先争优活动和效能建设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指标及责任落实表

2.“十二五”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目标责任分解表

3.“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监测性指标

附件1:

“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指标

及责任落实表

指标

权重

单位

2015年目标

牵头部门

责任人

一、核心指标(2项)(权重占50%)

50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

29725

市统计局

谭中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5

11830

市统计局

谭中元

二、发展指标(2项)(权重占10%)

10

3.GDP年均增长10%以上

5

%

10

市发改委

刘茂松

4.非公有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

5

%

66

市经信委

王小林

三、增收性指标(17项)(权重占40%)

40

5.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

万人

21.2

市人社局

高迁

6.实现转移农业劳动人口数

3

万人

27.95

市人社局

高迁

7.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以上

3

%

10

市人社局

高迁

8.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2

%

75

市人社局

高迁

9.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2

%

70

市人社局

高迁

10.新型农民培训人数

3

万人

20.66

市农委

程锡蔓

11.农产品加工业总值

2

亿元

380

市农委

程锡蔓

12.畜禽规模养殖比重

2

%

70

市农委

程锡蔓

13.农业信息化覆盖率

2

%

89

市农委

程锡蔓

1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

3313

市农委

程锡蔓

15.50亩以上农业规模化种养面积

3

万亩

200

市农委

程锡蔓

16.新增年产值50亿元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

2

3

市农委

程锡蔓

17.“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2

%

70

市卫生局

董一平

18.扶贫对象脱贫人数

2

万人

市扶贫办

19.城镇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2

%

10

市民政局

朱庆龙

20.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2

%

10

市民政局

朱庆龙

21.五保供养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2

%

10

市民政局

朱庆龙

1.本表各项指标数据是省政府对我市的考核指标,具体年度任务见市倍增办和有关部门分解指标文件。

2.扶贫人数因国家扶贫政策调整,省政府对市指标尚未分解。

附件2:

“十二五”各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目标责任分解表

县市区

2010年基数(元)

2015年目标(元)

年均增长%

责任人

全市

5915

11830

14.9

天长市

7558

15130

14.9

刘荣祥

来安县

6925

13860

14.9

焦义朝

全椒县

6274

12560

14.9

曹付忠

定远县

5345

10700

14.9

王成山

凤阳县

5760

11530

14.9

米德成

明光市

5425

10860

14.9

杨甫祥

琅琊区

7468

14950

14.9

孙新安

南谯区

5697

11400

14.9

杨德义

备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统计核算因素暂不分解到县(市、区),省倍增办分解到我市的任务是年均增长14.5%以上,到2015年实现29725元以上。

附件3:

“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监测性指标指标

指标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工资性收入

工资及补贴收入

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

3.财产性收入

其中: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1.工资性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

其中:农业收入

牧业收入

交通、运输和邮电收入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

3.财产性收入

其中: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4.转移性收入

其中:粮食补贴

农机补贴

良种补贴

退税补贴

生产资料补贴

领取养殖业补贴

养老保险

奖学金

退耕还林

家电下乡

救济款(不含上级拨付救灾款)

三、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1.非私营单位

企业

事业

机关

民间非营利组织

其他

2.私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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