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09〕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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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9〕255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闽江下游河道管理,维护河道正常水事秩序,保障河道行洪、通航和饮用水源安全,美化闽江两岸市容市貌,营造人水和谐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1月15日起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闽江河道正常管理秩序,确保防洪、航运、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全面清理整治闽江下游水域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防洪、通航安全、污染水源、有碍市容市貌和旅游景观的船只、码头、丁坝、顺坝和驳岸,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任务、目标
(一)整治范围:闽江下游干流分流口淮安以下至马尾青州大桥止(包括南、北港)的闽江下游水域。
(二)整治任务:1、清理整治并销毁所有连家船。2、清理整治所有餐饮船。3、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停业、废弃的码头。4、清理整治北港河道丁坝、顺坝和驳岸。5、清理整治所有废弃破旧船只。6、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活动。
(三)工作目标:通过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使“两江”(闽江、乌龙江)水域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只和电鱼、炸鱼、毒鱼现象得以根除,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停业、废弃码头得到全部清理或拆除,河道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河道行洪、通航、水质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闽江下游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为加快发展闽江下游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打下良好基础。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梁建勇任组长,市政府陈奇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冯小鲁、市发改委主任林钟德、市水利局局长吴兰铮、市港口局局长刘岩松、福州海事局局长周航、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洪德平、市规划局副局长翁华锋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效能办、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及鼓楼、台江、仓山、马尾、闽侯等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水利局。各有关县(区)成立相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下列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一)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连家船、餐饮船调查摸底、搬迁、补助、安置、就业、低保等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市水利局:负责清理整治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市规划局:配合做好码头规划工作,参加清理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五)市港口局:对整治水域码头进行统一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提出清理整治意见报市整治办。提供拖离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只的拖船,以及连家船、餐饮船和废弃破旧船只集中停靠或拆除的场所。清理北港河道中的丁坝、顺坝,对确需保留的进行整修完善,对无需保留的予以拆除。
(六)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调查整治水域连家船、餐饮船有关证件,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和县(区)整治办;调查、认定和责令停泊在整治水域中的废弃破旧船只限期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提供整治执法行动所需的船只。
(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落实整治经费。
(八)市效能办: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及时查处玩忽职守行为。
(九)市公安局:负责执法行动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妨碍、阻挠执法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有关县(区)做好连家船船民的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局: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活动。
(十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配合有关县(区)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船民提供安置帮助。
(十三)市民政局:配合有关县(区)为生活特别困难船民提供帮扶救助。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查处餐饮船违法排污情况,并下达离开整治水域通知书。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联合执法行动中可能出现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
1、调查摸底。各有关县(区)和市水利局对辖区内连家船、餐饮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编制方案。市水利局根据调查摸底材料编制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
3、起草通告。市水利局起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并上报市政府。
4、组建办事机构。组建市和县(区)两级整治办。市整治办设在福州市闽江下游管理处,人员由市水利局抽调15人,市城乡规划局、福州海事局、港口局、海洋与渔业局、地方海事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市直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的人员,于动员会后到市整治办报到。各有关县(区)也相应组建办事机构。
5、动员部署。市和县(区)两级整治领导小组召集各领导成员及整治办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动员部署。
6、市整治办印刷《通告》等有关宣传材料,分发到各有关县(区),新闻媒体加大整治宣传力度。
7、各有关县(区)整治办张贴《通告》,分发宣传材料,确保做到宣传到户。
8、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播发、刊登《通告》以及有关宣传材料。
(二)实施阶段
1、连家船清理。2009年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进入实施阶段后,各有关县(区)整治办对连家船进行逐船逐户复核,确定是否属于补助、安置对象,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整治办汇总。对在历次清理中已经享受过补助或安置的连家船不予补助,由各有关县(区)政府责令限期自行拆毁,或将船只交当地整治办,由市、县(区)联合执法队统一拆毁。对于未在历次清理中享受过补助或安置的连家船,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相关县(区)政府按照每户1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核拨。江面上乱搭盖的木筏等一律无偿拆除。
(2)对于未享受过安置且确属住房困难、符合租赁廉租房条件的船民,由县(区)政府负责,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配合,在船民搬离连家船前采用租赁廉租房或过渡住房的方式安置。
(3)对失业船民,符合城市就业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县(区)提供就业帮助。
(4)对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船民,由各有关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列为低保对象。
(5)由县(区)整治办与连家船业主签订拆迁协议。在补助款到位后,连家船业主应立即自行拆毁或交出船只。对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并自行拆毁或交出连家船的业主一次性给予800元奖励。
2、餐饮船、废弃破旧船清理。2010年春节前完成清理任务。对从事餐饮经营、污染水源的船只,由市环保局负责责令其业主在2010年1月15日前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毁或拖离整治水域的餐饮船,每艘给予50万元的搬迁费用补助。对停泊在整治水域的废弃破旧船只,由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进行调查、认定并责令其业主于2010年1月15日前自行拆毁或撤离整治水域。
3、码头清理。2010年春节前完成清理任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由市港口局责令其业主于2010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
4、丁、顺坝清理。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对北港河道丁坝、顺坝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闽江北港河道中的丁坝、顺坝,经论证没有保留价值的,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拆除。对确需保留的丁、顺坝和需要整修的驳岸,分别由市港口管理局和市水利局于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整修意见报市政府。
5、打击电鱼、炸鱼、毒鱼活动。市海洋与渔业局全面巡查整治水域,全面禁止和依法依规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的活动。
6、联合执法。对到期仍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清理或拖离的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各有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将情况汇总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会同各有关县(区)整治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执法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拖离并销毁在历次清理中享受过补助或安置的连家船。
第二阶段,拖离并销毁所有逾期未撤离的连家船。
第三阶段,对逾期未离开整治水域的餐饮船、废弃破旧船只强制拖离到整治水域外停放。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停业、废弃的码头及其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市联合执法队由68人组成,其中,从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执法队临时借调20人、市水利局10人、市城乡规划局10人、市港口局3人、福州海事局和市地方海事局各3人、市公安局3人、市环保局3人、市卫生局3人(其中医护人员2人)、开展执法时所在县(区)执法人员10人。联合执法行动所需车辆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拖离连家船、餐饮船所需船只由市港口局提供。拆除码头违法建设及废弃码头所需机械、民工由市整治办雇用。救治伤病员所需车辆由市卫生局提供。
(三)巩固完善、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2、结合闽江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健全市区闽江河道长效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水上执法监察力量,配备水上巡查船只等装备,强化执法力度,杜绝整治水域停泊连家船、餐饮船、废弃破旧船及电鱼、炸鱼、毒鱼等现象回潮。
六、经费预算
连家船、餐饮船清理整治补助和执法所需费用,由市水利局负责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据实核拨。北港河道中丁坝、顺坝和驳岸整修完善或拆除工程费用专项上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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