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09〕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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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榕政办〔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及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先行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南北两翼、东西两片互动联动,提高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要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知法懂法;要紧密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规划管理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标语等载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遵守《城乡规划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修编,构建适应福州科学发展先行的规划体系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构建科学合理、区域协调、城乡覆盖、特色鲜明的规划体系。要在依法抓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的同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1、尽快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各县(市)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海峡西岸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7-2020)》和《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编制法》(2006年),高起点、高标准组织编制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的编制工作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并启动报批程序。已着手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连江、闽清、永泰、平潭等县的总体规划报批工作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其它县(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规划修编,并在2010年底完成规划报批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要加强对专项规划的统筹与协调,要加强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活动,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2、加快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尚未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3、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力争到2009年底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到2010年底实现建设区域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或未获批准的区域,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不得公开出让土地。在2010年底前的过渡期内,对个别因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区域,要在审批前加强规划论证,确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和相应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4、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切实开展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编制乡村规划,要本着科学发展、节约用地、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结合当地文化和自然资源,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综合规划,确保乡村规划科学合理、特色鲜明。
5、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各县(市)、相关镇要加快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10年6月之前完成。
三、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1、加强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一书三证”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或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2、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各县(市)区应对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对经批准但已逾期的临时建设,要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对未批先建的临时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对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积极做好新法实施的衔接工作。
4、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县(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依法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要强化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错误许可;要建立城乡规划行政问责制度,对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实施“阳光规划”工程,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听证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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