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加强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龙岩市加强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融入“建设生态家园”和“五个龙岩”建设,加快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科学规划布局精神卫生机构,合理发展精神科床位,逐步改善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环境,切实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实患者救治、管理、服务措施与任务,真正实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目标,有效预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危害社会行为。
(一)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1.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及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共享机制。
2.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建成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健全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一是加快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有一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至2015年全市精神专业机构病床总数达到2.82张/万人口(即精神科床位总数达751张)。继续加强龙岩市第三医院、龙岩福康医院和长汀县、连城县精神病防治院建设,永定、漳平、武平县(市)在综合性医院或中医院设置精神科。二是建好基层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组建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队伍。
(二)工作目标
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率达100%;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2013年达3‰,至2015年达4‰;
3.重性精神疾病检出患者管理率达80%;
4.重性精神疾病检出患者规范管理率达70%;
5.重性精神疾病在管患者病情稳定率达60%;
6.重性精神疾病检出患者轻度滋事率和肇事肇祸率逐年下降。
二、推进治管措施落实,建立有序的救治与管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和管理,提高病人检出率和患者规范管理率。卫生部门要建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精神专科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
(一)持续排查,逐人诊断
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建立持续动态排查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提高病人检出率。一是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原则,采取上门诊断或集中诊断等方式,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联系精神卫生机构组织诊断评估工作,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逐个确定风险等级(0—5级)。二是上杭县、长汀县、连城县排查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当地精神疾病防治机构负责诊断评估并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漳平市由龙岩市第三医院负责诊断评估并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规范诊疗,及时诊治
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包括民政部门所属的龙岩福康医院,详见闽政办〔2010〕156号文件)要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接收诊断、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对于强制送诊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的通知》(闽卫疾控函〔2013〕59号)精神做好交接工作,对其中确需住院治疗的:(1)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2)对监护人拒不办理的,由送诊公安机关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村或社区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3)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卫生机构凭交接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各收治医院要按照国家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与诊断治疗程序以及医疗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规范病人的诊疗和实施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直至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1)对强制送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各收治医院应将其留院,立即指派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及时做出诊断;(2)对经医学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收住入院,不得拒收;(3)对经医学确认,不能确诊为精神疾病的,不得强加收入院;(4)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再次诊断和鉴定。
(三)畅通渠道,规范管理
1.确保病人顺畅回返社区。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联系送返居住地,交由村(居)委会管理。一是有明确监护人监管的,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出院信息转患者辖区县级疾控中心,由县级疾控中心将患者信息反馈给患者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跟踪联系患者是否送返居住地并交由村(居)委会管理。二是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由乡镇(街道)政府指定村(居)委会或相关组织负责,县级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
2.落实好三级管送。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一是各乡镇(街道)政府要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病人的登记造册、诊断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并督促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二是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要按照病人管控方案,认真落实病人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及时送诊就医,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保证病人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病人居家康复工作。三是一旦发现病人病情变化,监护人要及时主动送诊就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四是对于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并强制送诊治疗。
3.落实好社区健康管理服务。对于出院送返的病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确定至少一名经过培训的全科医生或兼职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负责随访评估、分类管理、健康教育、指导病人用药和康复等服务。对随访中发现的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四)信息共享,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卫生、公安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切实做好病人发现的信息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
各级精神专科医院要及时将易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用药、门诊就诊等信息通报当地县级疾控中心,由县级疾控中心将信息反馈给患者居(暂)住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情况、康复情况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精神专科医院诊治的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及时录入到《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并及时更新患者的跟踪管理信息。市及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和分析,跟踪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效果指标的落实。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患者确诊和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卫生、公安等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
三、推进政策落实,确保患者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政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本部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重点推进重性精神病人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重性精神病人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着力多渠道解决贫困病人的医疗费用等,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
(一)推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政策的落地
市、县两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
(二)实现医疗服务费用的实时结算
各收治医院要制定易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在本院就诊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流程,简化手续,以方便病人及监护人;要指定专人处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总费用,认真结算每一位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明确区分从医保报销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以及病人(或监护人)需自付的费用,并在病人出院时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的通知》(闽卫疾控函〔2013〕59号)精神做好患者的住院费用结算。
1.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对于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纳入医保或新农合的,在各收治医院的窗口实时结算。需要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病人的“结算清单”和“交接单”,与各收治医院实时结算。在没有建立实时结算网络前,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民政部门与各收治医院实行每年度结算一次。每年年初,民政部门要按照上一年度结算的总费用,全额预拨到各收治医院,年底进行结算。多余的则结转至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的预拨经费中扣除;不足的则及时予以补足。
2.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结算。“三无”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到各收治医院;对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均由其监护人领取后送缴各收治医院。对部分监护人拒不送缴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停发并转拨付到各收治医院。住院生活费用结算渠道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每年度结算一次,年初按上一年度全额预拨。对于卫生部门所属的各收治医院所收治的流浪病人,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执行,由各收治医院每年结算一次,相关数据及材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解决。
(三)落实好出院后患者的救治和救助
各乡镇(街道)政府要统筹、整合辖区病人救治与救助的资源,妥善合理解决,保证每一例送返病人能够得到全程、有效的药物维持巩固治疗;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社区精神病防治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困难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
市及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大对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力度,“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市,重点用于解决贫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管理贫困病人数及测算补助金额,预拨到各乡镇(街道),待年底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各乡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要尽可能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参保;每年年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所发现及登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需达100%。
四、推进管理责任落实,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建设和发展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尤其是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是政府落实和谐社会建设、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要切实负起责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与救治服务作为当地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及病人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综治部门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好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和重性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建立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真正实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管尽管,应治尽治”目标,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二)落实组织领导。龙岩市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强有效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好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和责任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市和县(市、区)综治、卫生、公安、财政、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督导、考核;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支持排查行动和社会管理,落实排查和社会管理工作措施。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干预和患者的救治任务,扩大治疗服务面,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组织诊断评估和确定风险等级,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健康档案并落实社区健康管理服务,对达到一定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落实精神病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的排查,收集、梳理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并落实日常的监管和控制措施,根据排查结果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数据,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会同综治、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排查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制定管控方案,会同乡镇(街道)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财政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民政部门要做好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研究制定对患有重性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收集、梳理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并对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加强对龙岩福康医院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的救治任务。残联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提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任务,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落实贫困精神病人救助,用好“一元钱安心计划”救助政策,全市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妥善解决参保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四)落实督查机制。市及各县(市、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管理和救治工作,推进救治和服务措施的落实。卫生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对各县(市、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强化对基层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规范基层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提升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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