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上养殖“三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业管理,规范海上养殖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审定通过了三沙湾和沙埕港海上水产养殖“三区”(养殖区、临时养殖区、禁养区)划定范围。现将宁德市海上养殖“三区”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区”及划分范围:养殖区是指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水养殖区域;临时养殖区是指现有的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但近期不影响主导功能实施的海水养殖区;禁养殖区是指所有航道、锚地、军事用海和近期重点项目用海区域。“三区”具体范围,详见“三区”划定范围图(图1、图2)及坐标表(表1、表2、表3、表4)。
二、在我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殖证。违法从事水产养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上养殖业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禁养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进行水产养殖,现存的养殖设施要及时迁移或限期拆除;临时养殖区范围内从事养殖区的,要签订养殖合同,办理临时养殖证,如发展建设需使用该海域时,应按政府要求及时退出养殖;养殖区内大力推广和实施无公害、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海洋与渔业、海事、边防、港口、港务、航道和海军部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做好海域管理工作。
五、“三区”划定有效期暂定三年。
六、军事用海“两区两范围”一旦划定,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重叠的养殖区和临时养殖区自动升级为禁养区。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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