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09〕129号
颁布日期:2009-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9〕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莆田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2011年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部署的五项重点改革要求,至2011年,莆田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合计保持在90%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简化药品流通环节,提高基本药品报销比例,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强列入年度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以街道和城区为单位覆盖面基本达到100%。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0元。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开。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巩固、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进一步提高。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是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在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四是基本解决医改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是积极推进城镇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是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根据“保当期”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政策,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参保城镇居民进行二次补偿。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是积极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现行的“个人账户管门诊”转为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是新农合筹资水平到2010年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补偿病种范围,所有县(区)的门诊统筹补偿病种从10种逐步扩大到15种;建立重大疾病统筹补充补偿办法,提高重大疾病的补充补偿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一是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市级统筹的办法。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初步建成与其他地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实现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全过程。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是逐步完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是积极配合省里建立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是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全面实现跨地市“异地结算、及时补偿”,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是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与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事局、数字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是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简化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并完善救助对象就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机制,为困难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的机制。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牵头单位:莆田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五是设立专项经费,对医院收治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进行救助。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83号)精神,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对市、县(区)医院收治的上述对象予以救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

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利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信息平台对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网络适时监管,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是合理控制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实行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不得超出药品总费用的1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出10%,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范围外的药品。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实行后,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及我省补充目录药物;2009年首先在落实财政全额拨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实施,开展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试点,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医院自制药剂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按照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执行,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对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基本药物实行挂网采购。严格执行我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从企业规模、配送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配送企业。督促中标的生产企业或由中标的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全面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义务,将药品统一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初步建立起基本药物供应网络,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纠风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是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一是加强县域医疗中心建设规划。2009年重点抓好中央新增投资专项补助安排的仙游等2所县级医院建设,至2011年再开工建设3所县(区)级医院,充分发挥县(区)级医院在农村卫生三级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

二是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根据《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基本诊疗设备装备等标准化建设,对乡镇卫生院D级危房进行拆建,形成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布局合理,资源互补的格局。至2011年,完成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D级危房拆建。2009年至2011年,分别对各乡镇卫生院投资100万元(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别投资50万元)用于设备更新。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

三是实施村卫生所(室)改造建设方案。计划改建127个村卫生所,重点建设空白行政村医疗点,扶持边远困难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室)建设,对乡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四是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各级财政投入,2009-2011年,分别对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投资100万元(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别投资50万元)用于设备更新。2009年,将秀屿区笏石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全市街道和城区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覆盖。到2011年,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养

一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完成省下达的50名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招聘任务,经2-3年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每年在市第一医院和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培训100名经过二年全科医师见习的医师,为乡镇卫生院储备人才。2009、2010年,各组织55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2009年起连续三年,由市财政出资委托莆田学院开办全日制普通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委培班(每年50名,生员优先倾斜山区、海岛),各县(区、管委会)编制部门要预留编制,确保委培生毕业后入编。2009年启动2所三级综合医院帮扶6所县级医院和6所县级以上医院帮扶21所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完成千名医师帮扶基层医疗机构任务。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在完善城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的基础上,启动2009-2011年社区卫生人才培训规划,完成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三是开展网络继续医学教育。依托《莆田卫生信息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利用网络提供教学、远程学术讨论咨询等。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卫生局

四是引进急需人才。在编制范围内愿意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专业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以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考核后录用。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人事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是各县(区)要按重新核定的乡镇卫生院床位数核定编制,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编制比例,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2011年,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要达到一级医院标准。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事局、卫生局

11.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一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主动、连续、人性化的综合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全面掌握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健康干预措施,将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积极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是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实施“社区医生进家庭”项目,加强团队建设,实行分片管理,建立双向联系,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着重开展社区常见慢性病管理、老年保健服务等工作,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2009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以上。探索社区首诊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试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是鼓励社区居民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医保报销比例,引导群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是逐步建设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编制内人员经费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全额核拨。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12.落实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经费保障政策

2009年,在核编定岗基础上,对丙类卫生院和山区、海岛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甲类和除山区、海岛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按财务体制承担,即,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的人员由财政负担,其他人员由单位负担。现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纳入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扩大“学费代偿制”实施范围,对于到山区、海岛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落实省有关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学费补助的规定,相关费用由县(区、管委会)财政负担。实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工资补助制度,省级财政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人均36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技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区、管委会)财政负担。建立农村边远地区卫生技术人员激励机制。落实闽人发([2007]59号)文件精神,对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实施乡村医生补助制度。由市财政给予县(区、管委会)认定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200元补助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它的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和个人承担,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偏僻山区、海岛工作五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县(区、管委会)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3.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基础上,2009年11月开始实施为8~15岁人群接种乙肝疫苗三针次,疫苗费由中央、省财政负责,接种疫苗的一次性用品、宣传、培训、组织、督查等费用列入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2009年9月开始开展为全市33894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补服叶酸项目,每人服用6个月,叶酸费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叶酸项目宣传发动、监督指导、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等费用列入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

2010-2011年的项目工作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大力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9年完成1万户改厕任务,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完成农村改水30个监测点的监测任务;2009年为12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残联、市妇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09年为全市3万多名15岁以上城乡低保妇女开展以防治乳腺癌和宫颈癌为重点的妇女常见病免费检查,实施“2009年福建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为仙游县2000名年龄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免费检查。

牵头单位:仙游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妇儿工委办,市财政局、民政局

15.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与实验室能力建设。市财政要加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2011年全面完成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资质认证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等工作。安全饮用水“村村通”水质监测的设备投入要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二是加强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动工建设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业务综合大楼(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m2);至2011年完成市、县(区)卫生监督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不断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设备的投入。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三是加强乡镇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员派驻制度,在乡镇配备卫生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富余人员中聘用,其人员和经费由县(区、管委会)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派驻人员的工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卫生局

四是加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建设1所300张以上床位的二级市妇幼保健院,土地征用费由市财政补助,根据建设情况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仙游县设1所200张床位的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区均要有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定额落实;规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的配备,按甲类卫生院4名、乙类卫生院2-3名、丙类卫生院1-2名的标准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

五是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三年内对市中心血站实验室进行改造,加强中心血站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在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各添置一个街头固定献血屋,每个献血屋面积约5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局、财政局、建设局

六是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市慈康医院建设为床位500张的三级乙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市第五医院院址增设床位300张以上的三级乙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办好仙游县、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等二级乙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增设精神病科或心理卫生咨询室。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是加强儿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2009年确定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仙游县医院分别为市级儿童医疗救治分中心、县级儿童重症监护室建设单位。2010年,市第一医院及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建设儿童重症监护室,其建设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一级以上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增添儿科床位,充实儿科、儿童保健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

加大无偿献血力度,巩固已有成果,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促进临床合理用血,确保血液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加强急救网络体系建设

加强市急救中心、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急诊科、各一级医院、卫生院急诊室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医务人员急救技能水平,形成统一指挥、综合高效的三级急救网络体系。市急救中心的设备添置及更新纳入财政预算。2010年建成远程心血监护系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推进产前筛查技术网络建设

积极推进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机构建设,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产前诊断机构,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产前筛查机构,在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产前筛查血样采集点,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莆田市产前筛查技术网络,其建设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2009年建成远程胎儿监护系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大力推进健康教育工作

设立市健康教育所,加强与宣传、广电、教育、农业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健康教育工作机制,继续在莆田市电视台的《卫生与生活》栏目及湄洲日报的《卫生周刊》上普及疾病防治、健康知识和卫生惠民政策,卫生宣传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以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启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传播健康教育知识的项目,开展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健康教育知识和传播技巧的培训。组织开展健康生活方式巡讲活动,《健康66条》传播活动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30%,全市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60%和4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湄洲日报社、市广电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将从事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工资、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并实行全额拨款,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2009年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五)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

21.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选择1家公立医院开展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有效形式,明确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开展医德考评工作,并把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变动、职务晋升、薪金调整和奖惩的依据。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人事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离退休人员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任务补助等方面。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编制完成莆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5年)。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落实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的改革。研究医院销售药品差别加价政策;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核定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提升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建设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建设传染病分院,在市第一医院增设职业病病房和传染病病区;建设市第一医院门诊大楼,建设费用由单位自筹或贷款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扩充医疗资源总量,2009年我市两家三级医疗机构床位数均增至900床,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成立市级相关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考评,市财政每年对每个质量控制中心予以3-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查、诊断、治疗、药物使用等医疗执业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共享

2010年实现我市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医学影像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和医疗信息共享,2011年前实现二级医疗机构医学影像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2011年由政府设置1所床位350张以上的三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市级医院;完善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投入补偿政策、基本药物政策和医疗保障政策,着力提升中医药服务特别是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市司法局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市卫生局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市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31.启动我市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制定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数字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逐步推行全市就诊“一卡通”

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IC卡接口改造,为实现“社保卡”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3.启动我市卫生系统三级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医疗会诊建设

2010年前完成建设覆盖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三级视频系统,实现视频会议、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医疗会诊等。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医改办)要加强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我市医改工作调研,及时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县(区、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宣传引导,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项目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责任,主动协调,加强沟通,细化任务,抓好落实。各配合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工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三)做好督促检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项目督查及绩效考评范围,市效能办要定期对我市医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全面完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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