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明政文〔2014〕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杜绝财政资金违规借贷,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格遵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切实规范财政资金运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要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规向企业出借或垫付财政资金。未经同级人大批准,不得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发展”等名义擅自将财政资金出借或垫付给私营企业。

(二)不得违规为企业担保。除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企业从事担保业务。

(三)不得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采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四)不得违规挪用政府债券基金。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政府债券基金的用途。

(五)不得超过当地财力安排招商引资奖励。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要与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税收贡献相挂钩,待项目投资见效后再兑现奖励政策。

三、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财政资金使用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对财政资金的申报程序、审核内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大额财政专项资金要实行动态跟踪。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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