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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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三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4年底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三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和《三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结合2013年生态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责任分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出发点,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进步、宣传教育为重点,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把三明建设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创模基础工作,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经济发展优化升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方面都有较大提升,进一步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建设水平,为2015年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三、考核指标要求和责任分工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1.制定全市总量控制计划,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淘汰老旧机动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已到使用年限的、以及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黄标车一律按期淘汰,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逐步提高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处理负荷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覆盖率,加快沿江、沿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发挥污水处理厂在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4.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市、区)所有规模化养殖企业全过程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1.6月底前完成《三明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并开展一次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督促重点企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管理工作,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三)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1.制定相关政策,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争取国家、省上的支持,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着力解决环保投资指数和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偏低问题,确保环保投资指数≥1.7%。(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做好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
3.加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经费的支持,加强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的资金投入,拔付专项资金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加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确保环保投资指数≥1.7%。(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积极争取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督促企业加大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提高环保投资指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坚持把节能评估和环评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落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项目布局发展。支持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成果创新转化应用等项目建设,引导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积极做好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19家涉及落后产能企业,全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82万吨、造纸产能2.2万吨、铁合金产能0.216万吨、小火电2.5万千瓦、煤炭产能6万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按照省上下达节能目标序时进度,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30项,确保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4.2%。(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
3.做好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统计工作,规范相关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五)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生活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编制城市生活用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积极开展节水活动,做好单位GDP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两项指标统计,负责统计年度取水、用水总量,工业用水、工业产业新鲜耗水量,并对水耗进行测算分析;提供城市工业用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年度水资源公报和节水工作总结、节水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经贸委、往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3.采取措施降低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动工业节水工作。(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1.督促企业依法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污染治理,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较上年度下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做好全市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强度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统计局)
(七)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对三钢、三化烟(粉)尘的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钢集团、三化)
2.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市区各企业废气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烟尘、烟气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梅列区政府、三元区政府)
3.开展煤炭、建筑渣土密闭运输的专项执法工作,加大对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渣土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梅列区政府、三元区政府)
5.完成建成区及周边所有煤场、三明市润德化工碳素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对辖区内的其他煤场、渣场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三元区政府)
6.完成建成区及周边所有煤场、三明市梅列区侨丰钢渣场的搬迁,对辖区内的其他煤场、渣场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梅列区政府)
(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加强水源地的环境管理和水质监测体系建设,确保东牙溪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元区政府)
2.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完成市区备用水源地的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九)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年度各项任务计划,确保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严格建筑施工申报审批,组织定期巡查,严禁在22:00至次日6:00施工,确保区域环境噪声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强社会噪声(市场、街道、娱乐、商场)管理规定,对市区主要街道和区域的歌舞厅、高音喇叭及街头叫卖等噪声污染敏感区进行集中治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噪声布点规范要求,优化调整城区噪声监测点位,并做好区域环境噪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加大对市区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管理力度,强化机动车禁鸣喇叭的规定,城区主要街道设立禁鸣标志,降低道路交通干线噪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做好交通噪声相关监测资料。(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加快城市公园建设改造、主干道路绿化提档升级工程,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下洋悬索桥至列东大桥段东岸绿地景观修复提升工程;完成沙溪沿河15公里绿道建设;重点实施梅列大桥至三明大桥东岸公园绿地花化彩化建设;完成麒麟山公园地质灾害修复建设;对东新二路、东新五路按园林景观路标准进行改造提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加强市区污水配套管网项目建设,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2013年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0.4公里;督促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进清流县、建宁县、将乐县、宁化县、明溪县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2.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泥安全处理工程,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突出抓好国、省控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污染治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重点污染源(包括经济开发区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工作,辖区内所有重点工业企业实现主要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监控;完善环保档案,建立全市重点企业“一企一档”工作;完成10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企业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对重点行业的145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
4.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每两个月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制定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编制能源平衡表及说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提升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城市生活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确保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推动梅列、三元、沙县、尤溪天然气管网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其他县(市、区)管道燃气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1.督促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办理省环保厅委托手续,督促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加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2.发布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道路限行通告;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道路限行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对无环保标志及黄色环保标志汽车违规在市区禁止、限制通行路段行驶行为的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完成机动车检验数据向市环保局联网报送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2013年底之前,大田、沙县、清流、尤溪、建宁、永安、宁化7个县(市)配备拖拉机移动式检测设备,开展拖拉机尾气排放实施环保检测。(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做好相关运行记录,市区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全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完成市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深度处理设施主体工程建设,解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问题。开工建设市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列区政府、三元区政府)
2.积极推行市区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试点工作,完成不少于10个居民小区、10个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并制定相关措施和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列区政府、三元区政府)
3.抓好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扩大收运范围,提高餐厨废弃物的日收集量;在重点中大型餐饮单位收集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陆续将其它还未纳入收集范围的餐饮单位纳入收集范围,力争2013年餐厨废弃物的日收集量达到40吨/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监管,督促工业企业规范处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支持鼓励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20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
3.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九)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1.进一步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置力度,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危险废物处置率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制定《市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和全市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率,争取在2014年底95%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纳入集中处置范畴,其他未能实行统一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要求规范处置,做到医疗废物依法处置率100%。(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放射源、辐射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把有关环境指标纳入县(市、区)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适当增加分值比重,把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组织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以及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十一)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落实“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率达到100%;开展规划环评审查;对近三年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对未批先建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限期补办手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在组织编制规划的同时组织开展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力争2014年底前,“一地、三域、十个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十二)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按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完善硬件配置。市环境监测站2013年完成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根据环保模范城市建设标准,做好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保宣教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机构编制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3.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与引导作用,按照环保模范城创建需要,及时足额拔付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有固定经费支持全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不断加大环保事业资金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大田县、建宁县、明溪县、宁化县、清流县、三元区、尤溪县环境监测站完成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1.充分发挥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三明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创模宣传任务,及时报道我市创模工作情况。协调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刊(播)发宣传稿件,宣传创模取得的成果。在交通运输站场、学校、医院、广场、居民小区等场所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广告牌;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时发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短信;组织创作一批绿色宣传教育文艺精品,向广大市民宣传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全市性的环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开展群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调查,初步检验我市创建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环保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市、区)政府)
2.环保系统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办法,及时受理、处理群众环境信访诉求,严格程序,做好信访全过程记录,并对环境信访办理等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提高信访办理的成效,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1.落实中小学环境教育课程,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保宣传和环保实践活动,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努力提高环境教育教学质量,增强中小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用好教育部的“环境教育指南”,全市采用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把环境教育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落实环境教育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达到12课时以上,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大力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活动,年内创建市级“环境友好型学校”100所,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20所,绿色校园15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五)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1.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工作,巩固国家卫生城成果,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梅列区政府、三元区政府)
2.做好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加强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列区政府、三元区政府)
3.全方面、多层次宣传“限塑”工作,引导、督促社会各界及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场超市、小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塑料购物袋经营户为重点,开展“限塑”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商品零售场所的指导,逐步构建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4.开展违规制造塑料购物袋治理工作,重点整治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塑料购物袋的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加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组织严密、政令畅通、协调高效的“创模”工作体系。建立领导定期听取“创模”工作汇报会制度、“创模”调度会制度和“创模”工作联络员例会制度,对“创模”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做好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等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围绕本实施方案和2013年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创模”工作计划,把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工作格局,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创模”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创模”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我市“创模”工作的情况,增强全市人民参与环境保护和“创模”活动的积极性,动员和凝聚全市人民的力量,齐心协力做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民间环保组织建设,推进“创模”志愿者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环保专项行动、环保监督、环保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创建体制机制,制定“创模”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创模”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创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各级各部门主要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领导在年终述职时应认真阐述年度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建立“创模”通报和定期督查机制,组织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和评价。对在“创模”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甚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而影响创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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