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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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合资源、构筑平台、统筹城乡、强化保障、整体推进”的要求,推动全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工作扎实开展、队伍相对稳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实现机构、人员、场地、制度、经费、工作“六到位”。紧紧抓住中央支持老区、苏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机遇,积极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工作,力争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获得申请立项,2015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好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服务窗口;全市所有的建制镇在2015年底前完成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余的乡(街道)在2016年底前完成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建设内容
(一)统一机构名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名称统一为“××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统一场所建设标准。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按照服务功能齐全、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事务所建筑或改造整合后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服务大厅面积30-60平方米,并设立档案保管等专项工作区。社区工作站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村工作站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统一窗口设置。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设立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维权等3个工作岗位。村基层服务平台设立综合服务岗位1个。
(四)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规范基层平台的就业服务、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办理流程,流程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统一设备配置标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本配置包括: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服务器、网络)、触摸屏、LED电子显示屏、打印机、刷卡机、传真机、办公桌、文件柜。社区(村)工作站基本配置包括:办公桌、文件柜,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打印机、刷卡机。
(六)统一信息化建设。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全市要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网络互联、信息共享。所有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都要安装全省统一的业务软件,并实现与省数据中心联网。
(七)统一基础台账。基层平台要在全面摸清辖区内人力资源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工程,整合现有的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辖区内城乡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流动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待遇人员等统一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配备。各地要合理核定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配齐配足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现有人员不足的,可根据需求申请公益性岗位1-2人。
(二)强化队伍管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并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事务所工作人员要选调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事务所负责人工作岗位调整应征求县(市、区)人社局意见。市、县两级要将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培训计划,建立日常学习和定期培训制度。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升业务素质。各县(市、区)要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奖励,切实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
(三)保证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市级给予公益性岗位适当补贴,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同级政府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同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各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从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中给予适量以奖代补。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基础建设标准化、业务经办规范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要求,切实抓好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合力共为,共同推进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扎实推进,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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