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C29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C29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C29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4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C29号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445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集体土地99841平方米、仑上村集体土地49867平方米,拨用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782平方米,合计征收(拨用)土地15149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2009C29政府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
99841
后垵村委会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49867
仑上村委会
1782
厦门市邮政局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44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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