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2〕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

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资金筹集渠道,动员并汇聚社会力量共同关心省运会,支持省运会,办好省运会,决定开展省运会社会赞助和捐赠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运会坚持社会参与原则,倡导并鼓励单位或个人赞助和捐赠省运会,参与省运会;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体现“热爱公益、自主自愿”;坚持社会公开原则,赞助和捐赠资金全额用于省运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省运会组委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下设市场开发部,是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资金、物品的唯一机构,具体负责筹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赞助实物,按出厂价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计算赞助金额,并根据赞助额给予奖励和回报。

第五条单项赞助项目若有两个以上单位要求参与的,将进行竞标,出资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六条赞助金额和回报条件有其他要求的可与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协商,在签订正式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对出资数额相同的赞助单位,按赞助资金全额到位先后排序,资金同时到位的按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二章特别赞助

第八条特别赞助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独家赞助支持大型场馆建设、开幕式、闭幕式、漳州体育代表团金牌奖金、比赛大项赛事等。

(一)场馆命名赞助:出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可命名1馆;

(二)开幕式赞助:出资金额800万元以上的;

(三)闭幕式赞助:出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体育金牌赞助:出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每枚金牌赞助金额为6-10万元;(独家赞助漳州代表团)

(五)赛事冠名赞助:出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可独家冠名1项。

第九条特别赞助享受以下奖励及回报:

(一)荣誉委员:应邀担任福建省十五届运动会组委会荣誉委员,并授予金卡证书(赞助单位同时授予“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荣誉单位”称号);

(二)荣誉市民:将获得漳州市荣誉市民的推荐提名;

(三)尊贵嘉宾:应邀做为省运会特别嘉宾,参加省运会各项重大活动,并获尊贵礼遇;

(四)特殊奖励:赞助单位或个人将获得省运会组委会颁发的体育事业特别贡献奖;

(五)系列宣传:根据赞助单位或个人需要,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在福建省新闻媒体、漳州市新闻媒体给予系列宣传;

(六)广告服务:在省运会期间,给予重点广告服务。

第三章专项赞助

第十条专项赞助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出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赞助支持专项赛事(小项)、专项活动、专项使用(服装、食品、礼品等)。

第十一条专项赞助享受以下奖励及回报:

(一)尊贵嘉宾:应邀做为省运会特别嘉宾,参加省运会各项重大活动,并获尊贵礼遇;

(二)特殊奖励:赞助单位或个人将获得省运会组委会颁发的体育事业贡献奖;

(三)系列宣传:根据赞助单位或个人需要,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在漳州市新闻媒体给予系列宣传;

(四)广告服务:在省运会期间,给予相应广告服务。

第四章普通赞助

第十二条普通赞助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以各种形式出资赞助并支持省运会。普通赞助分六类,一类赞助(50000—100000元),二类赞助(10000—50000元),三类赞助(3000元—10000元),四类赞助(1000元—3000元),五类赞助(100元—500元),六类赞助(10元—100元)。

第十三条普通赞助享受以下奖励及回报:

(一)一类赞助

1.特邀嘉宾:参加省运会开幕式,并获尊贵礼遇;

2.媒体宣传:在漳州市新闻媒体给予鸣谢及宣传;

3.广告宣传:在开幕式给予广告宣传;

4.奖励礼包:包括省运会纪念邮票、纪念章、纪念衫等。

(二)二类赞助

1.邀请贵宾:参加省运会开幕式,授予纪念证书;

2.其他奖励参照一类赞助(2)、(3)、(4)。

(三)三类赞助

1.媒体宣传。做为祝贺单位,在漳州市新闻单位给予鸣谢及宣传;

2.奖励礼包。包括省运会纪念邮票、纪念章、纪念衫、荣誉纪念册等;

3.开幕式门票若干张,比赛赛事门票若干张。

(四)四类赞助

1.奖励礼包。包括省运会纪念邮票、纪念章、纪念衫、荣誉纪念册等;

2.开幕式门票1张;比赛赛事门票若干张。

(五)五类赞助

奖励礼品。包括纪念章1枚、纪念衫1件、荣誉纪念册1本。

(六)六类赞助

奖励纪念章1枚。

第五章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向省运会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荣誉回报。

(一)捐赠省运会50万元及以上的,漳州市政府授予“支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二)捐赠省运会30万元及以上的,组委会授予“支持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优秀单位”称号;

(三)捐赠省运会20万元及以上的,组委会授予“支持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先进单位”称号;

(四)捐赠省运会10万元及以上的,组委会授予“支持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贡献单位”称号。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指定省运会筹备办设立银行专户,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资金,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电话。

第十六条赞助和捐赠资金全额用于省运会场馆建设、运动员训练、比赛赛事、大会活动等专项使用。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省运会筹备办定期向社会公布赞助和捐赠情况,并接受全程监督。

第七章有关规定和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省运会期间广告宣传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未经省运会组委会(筹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以省运会名义收取社会赞助和捐赠,否则省运会组委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截止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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