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白银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白银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森林火灾等级和具体划分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2.2扑火前线指挥部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原则

4.3响应程序

4.4响应措施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后勤保障

6.6技术保障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甘肃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市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森林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为: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白银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电信白银分公司、武警甘肃总队白银市支队、白银公安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比照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社会稳定组(各组组成及其职责见附件2),各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3.2预警发布

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通知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短信、小区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向县区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预警响应

红色预警: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

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加强部署,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布防情况,适时采取当地武警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武警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3.4信息报告

3.4.1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必须做到报警必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迅速核实,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主要责任单位。

3.4.2报告程序

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接到火情报警后,要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将火情信息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3.4.3报告要求

首报: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与火灾发生地县区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扑火前线指挥部联系,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指导有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政府报告:

(1)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有可能威胁到居民区和其它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红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森林火灾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级别。

4.2响应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4.3响应程序

4.3.1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同时发生2起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响应启动和火灾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4.3.2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的森林火灾;或者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敏感时间发生在敏感地区,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县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雪)作业。火灾发生地县区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级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响应启动和火灾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判断火情发展情况,必要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扑火指导和支援。

4.3.3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或持续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当地政府请求支援,或市政府已有明确指示时,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迅速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同时通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市政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视情况请求省上给予相应支持。

4.3.4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极高,扑救特别困难,且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或火灾发生地县(区)级政府已经无法有效控制火势蔓延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投入应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4.4响应措施

4.4.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响应级别和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申请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4.2转移安置人员

各县区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4.5善后处置

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和抚恤。

4.4.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4.7发布信息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及时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由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或火灾发生地县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力量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清责任区域,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彻底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重特大森林火灾,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5.2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扑火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逐级向上一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县区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对森林火灾预防及处置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物资保障

市、县区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讯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林业、气象、国土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业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决策支持。

6.4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分别市和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5后勤保障

市政府及森林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

6.6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预报、人工降雨(雪)等技术保障;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森林防火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县区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http://www.baiyin.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undefined/201501231339362860.docx

2.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http://www.baiyin.cn/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undefined/2015012313494916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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