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3〕12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以下统称“省政府两个《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低保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全市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执行补助水平不够合理准确、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跨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低保对象缺乏公信公正等问题,轮流坐庄保、分户保、关系人情保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国家和省上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文件,对低保工作的管理职责、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尤其要认真核准低保对象,准确划分保障类别,规范动态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强化监督问责,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

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按照“创制明责、放权控量、纳入考核、强化督查”的低保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一)规范操作程序。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政府两个《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40号)要求,做好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环节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包村干部和社区干部的作用,严格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县、区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政策措施。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修订完善本级低保操作办法,重点对居民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核对机制、财产认定、审核审批流程和资金管理等进行规范。要建立完善本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统一备案的内容、程序及落实备案制度的措施;要结合各自实际出台具体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和评估办法。

(三)控好总量指标。全市低保工作要逐步由“低水平、广覆盖”向“保基本、可持续、重公平、求实效和缩小保障面、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转变。县、区要对不经收入调查、违反政策规定整体纳入保障范围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做到保主保重、应保尽保。对保障面不平衡的及保障面不合理的,市、县(区)两级要逐年酌情予以调整。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区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政策规定,立足当地实际,对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检查其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基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保障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定期对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两级低保保障面进行调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五)建立核对机制。市、县、区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六)做好制度衔接。要以全省开展创建“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示范省份”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制度,突出救助时效,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缓解低保压力。落实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财政、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多元化的评估形式和途径。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配套资金、搞好经常性检查和涉规涉纪问题的处理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评议公示、规范运行、动态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金发放、规范操作等工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要保障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社保专户拨出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滞拨、缓拨或变相压仓现象的发生,做到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三)夯实工作基础。县、区要研究制定按照辖区人口、保障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要素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齐配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两个《办法》”规定,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低保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印发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要通过组织政策解读、干部培训等形式开展学习,使各级政府领导、低保管理人员及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国务院《意见》、省政府《办法》等的精神实质,坚持依法行政,使广大群众准确理解低保制度,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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