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09】131号
颁布日期:2009-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管委关于《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

(市建管委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甘建村〔2009〕62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村〔2009〕63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相结合,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资金补助、农民筹资投入、社会资金帮扶等多种举措,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步伐,逐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和农民参与,原地改造与易地重建、集中统一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统一建设为主的原则。

2.坚持先规划设计、后有序建设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经济适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

4.坚持节约土地和便于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

二、改造对象、任务及标准

(一)危旧房改造对象为长期居住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土坯房等危房,以及达不到抗震安居要求的其它结构的住房。

(二)今年全市农村危旧房计划改造31774户(包括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每个县区应抓好两个集中连片的农村危旧房改造示范点。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重建农民自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人均使用面积25平方米控制,具体由县区政府控制确定。建筑结构应为砖混、砖木和钢混结构等,并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规划编制及实施

(一)农村危旧房改造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近郊四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必须服从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外的其它地区以及三县、红古区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由县区建设局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二)农村危旧房改造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做到新村集中建设和旧村改造整治相结合;对分散进行危旧房改造的,要先行编制规划方案,进行合理定点,有序规范建设,符合村庄功能分区要求,不得影响村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震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

(四)历史文化村镇、风景名胜区周边以及国、省道沿线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其规划设计、建筑形式应符合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要求,与景区空间环境、沿路建筑协调统一。

四、农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统一布置院落平面、房屋建筑及各种设施,综合利用各种实用技术,满足节能保温、抗震安居、节省土地、舒适环保等要求。

(二)危旧房改造的施工图纸要由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通用设计图集。

(三)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地质条件,采取合理的地基处理措施,确定基础埋深及形式,满足地基基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保证主体结构安全。

(四)危旧房改造工程要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或由经建筑技能培训合格后的农村建筑个体工匠进行建造。集中连片建设或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危旧房改造工程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强化危旧房改造工程监督检查,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监管,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

(六)县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对危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对农民自建住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免费提供农宅设计标准和通用图纸,指导建房农民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农村建筑个体工匠的质量安全教育。

五、工程进度及实施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危旧房改造任务,制定危旧房改造进度计划,编制村庄规划和危旧房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于今年10月底前按期完成。并按照危旧房改造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农村危旧房改造住宅建设月报表报送市建管委。

(二)实施程序

1.申请。要求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说明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施工图纸、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评议。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旧房改造户进行评议确认并公示,将村民无异议者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危旧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步核定危旧房改造户和补助标准,并对改造的危旧房进行拍照存档,经公示后将无异议的危旧房改造户上报县区建设局。

4.审批。县区建设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危旧房改造户进行审核,对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要与民政、计生、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核查意见,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将危旧房改造户的建房基本情况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建管委。

5.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县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实施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的实施。

6.验收。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对工程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再由县区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工程规划执行、落实抗震措施等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市建管委,再由市建管委组织进行抽查验收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工程进行最终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7.建档。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危旧房改造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建档立册。档案资料中应包括危旧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改造前后的房屋结构及建筑面积、资金补助标准及自筹资金投入、危旧房改造前后的房屋照片、设计图纸及施工情况、申请书及审批表等文字材料。建房档案由村、乡镇(街道)、县区建设局各存一份。

8.审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滞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建管委、市财政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扶贫办、市新农村办、市地震局、市计生委、市残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负责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配合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密切配合,互相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市、县区建设部门要做好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建设实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整合移民搬迁项目资金,国土部门要加快建房用宅基地审批和落实旧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减免相关费用等扶持政策,规划部门要加快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审批,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工作,农牧、水利、交通、扶贫等部门要整合农村基础设施和支农建设资金,新农办要整合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资金,地震部门要做好抗震安居工程地震场地评价工作,计生、残联、妇联要整合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落实目标责任

县区政府是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实施,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危旧房改造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实行乡镇、街道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承建的施工单位或建筑个体工匠、危旧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责任协议,确保建房质量安全和工程按期完工。

(四)加强资金扶持

1.省上安排的农村危旧房改造每户4000元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统一支付、分工负责、财政监管的要求,在对危旧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县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规定,直接打入农户存折,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补助资金到户情况。

2.今年我市的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除省级财政补助4000元外,市、县区财政各补助4000元,其余资金由建房群众自筹解决。

3.对于全市31274户危旧房改造的农户应给予建房补助资金,特别对集中连片建设的农户在资金补助上予以重点支持,以鼓励集中建设,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节省配套建设资金,便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享。各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在条件允许时予以适当补助,并要鼓励金融机构向危旧房改造农户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支持危旧房改造。

4.对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编制、农宅设计通用图集和技术标准编制、建房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专业技术人员聘请、农村建筑个体工匠技能培训、危旧房改造示范点建设、村庄综合整治等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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