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12712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严厉打击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含广东省严控废物、危险废物)行为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市范围内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污染危害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最高水位级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处置、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

(二)擅自到其他地方处置、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除环保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举报后,按照法律法规可以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现金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举报人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接到公众举报后,对违法行为发生具体地点、内容和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并通知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第八条为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

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受理第一时间举报者。

第十条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无效举报: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违法处置的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违法现象的。

(二)经查证,违法行为因不可抗力造成,被举报人并无主观过错,且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已立案或正在立案的。

(四)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对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内容的,区环境保护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取证,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可拨打110报警服务台要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举报,公安机关应迅速到场先期处置。

未能及时到现场的,要及时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主动亮证表明身份,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结束后,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答复举报人调查结果。

第四章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对有效举报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按照处罚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者予以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并在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有效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环境保护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对当年经费预算不足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使用;当年使用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个人资料。

工作人员泄漏举报人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案件,举报人持有不同意见的,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举报人经解释仍不服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广东省严控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纳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三)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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