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4〕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3日

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文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不同,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下:

(一)点翠洲留丹亭、落霞榭、表功牌坊、宾兴馆、黄氏书室、梅花馆、桃子园、杨起元故居、黄氏祖居、亮毅陈公祠、陈氏祖居、陈宅、趣园、余道元故居、点翠陶瓷店、工会农会旧址、恐龙蛋化石出土地点等十七处,文物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往外5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归善学宫、元妙观、黄埔军官学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中山纪念堂、黄氏宗祠、望野亭、文笔塔、嘉佑寺旧址、明代城墙、丰湖书院匾联石刻、梌山书院旧址、杨坤如故居、王氏宗祠等十三处,文物主体构筑物往外1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邓演达故居、普济桥、泗洲塔、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抗日军事机要庋藏室拱北桥、七女湖起义旧址、“贞寿之门”牌坊、九龙潭摩崖石刻、飞鹅岭等九处,文物主体构筑物外围墙往外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四)东平窑址、瓦窑岭窑址,从遗址迹象外缘线往外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五)陈炯明墓、王朝云墓、江倩墓、陈九成墓,墓口往外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七)明清古街,铁炉湖街(1号至20号)及街道往北10米、和平直街(11号至127号)及街道往东、往西各1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八)东坡井,井口往外6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破坏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修建其它建设工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保护区内的非文物建筑物应区别情况逐步拆除或整治。

第四条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兴建9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兴建18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兴建建筑物的,还须符合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如有特殊需要,兴建超过以上高度建筑物的,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具体划定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绘图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于1993年1月发布的《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惠府〔1993〕1号)和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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