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南府办函〔2014〕1号
颁布日期:2013-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公文质量,结合《黔南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南府发〔2009〕20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起草后,要先征求相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审

(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供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说明,并提供制定依据,有不同意见的附上不同意见。

(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确认意见。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在5日内送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号。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一)同级政府法制办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附属材料后,着手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紧急事项,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由政府法制办退回重报。

(二)同级政府法制办在收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附属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材料不全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印发

(一)起草部门收到同级政府法制办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要立即进行修改,以部门的请示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附属材料和同级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做出说明)等报同级政府审批印发。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同级政府办退回原报送部门。

(二)送审部门在取得同级政府法制办编号后,即可正式制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报送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请备案审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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