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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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州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黔西南州州属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州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及《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3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州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
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
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
份)获得的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
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州属企业国有资本上交的收益应当按规定解缴州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
第五条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收统缴。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州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自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计完成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
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等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州属企业或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
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的30个工作
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州属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无预算单位挂靠的企业直接报送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的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股利、股息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并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国有控股(绝对控股)企业当年不分配股利、股息的,各预算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前,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2015年—2016年按8%上交、2017年—2018年按12%上交、2019年按15%上交、2020年及以后按18%上交。
第十一条州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
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按第十条分年度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
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
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
业清算报告核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
计资料计算核定并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州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将减免的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审核上交
第十三条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款级下的项级和目级科目。当年入库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报。
第十四条州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权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复核,并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到无预算单位挂靠的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十五条州属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到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解缴手续,应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州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七条州属企业应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八条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经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商预算单位同意后可办理分期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第十九条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收入和奖惩挂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州属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列入考核人员)的绩效年薪进行扣罚,按其欠交金额与应交金额的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州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各企业、预算单位和负责企业年度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解缴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隐瞒、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同时抄报州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利、股息)申报表
3.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http://www.qxn.gov.cn/ViewGovPublic/GovFiles.2/137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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