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4〕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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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3日
遵义市贯彻落实《贵州省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一)党政机构。省列示范小城镇在党政机构设置中,要坚持“精减、效能、统一”原则,按照职能归口综合设置党政办事机构,一般为7–9个。可设置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等。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为省列示范小城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纪委(监察)、政法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其办事机构可采取加挂牌子的形式设置。
(二)事业机构。将事业站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政府。按“就近归类”的原则,可综合设置卫生和人口计生、农业服务等事业站所,原则上设置7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为政府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政策咨询、审批办证等政务服务工作,实行集中办理,方便人民群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省列示范小城镇需增加人员编制的,由所在县机构编制部门在镇(乡)本级总量内调剂解决。增设省列示范小城镇1名镇级领导职数,采取多种方式,引进城镇规划建设专业人才。新增领导职数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股级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编制数的多少进行核定。党政办事机构和事业站所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省列示范小城镇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派出(驻)的机构予以撤销或调整省列示范小城镇管理。县级政府部门派出(驻)省列示范小城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列示范小城镇为主,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需书面征得省列示范小城镇党委的同意。
二、扩大省列示范小城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着力推动“镇园合一”管理体制。在省列示范小城镇设有产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由园区或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省列示范小城镇党政正职。
三、推动省列示范小城镇农村土地要素流转
(一)推动农村土地要素流转。加快省列示范小城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14年12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每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施的试点项目,建新留用区优先安排在省列示范小城镇。在省列示范小城镇实施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周转指标在省列示范小城镇实行封闭使用;周转指标通过招拍挂产生的土地净收益应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二)强化土地政策支持。
1.省列示范小城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建设。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
2.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3.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开展集体土地流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
四、加强省列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省列示范小城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加快完善区域路网结构,不断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力争在2015年底前实现100%行政村通油路,100%乡镇有一个客运站。力争在2017年底前,省级示范小城镇实现至少一条二级以上公路连接。
(二)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从2014年起,用4年时间基本解决省列示范小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问题。所有省列示范小城镇,建成符合规范标准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完善运行系统。到2017年底,供水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1.供水设施。省列示范小城镇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对现有供水设施及配水管网进行改造升级,新建部分供水设施及管网。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建设数量、规模及投资。2017年全部完成省列示范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省列省级示范小城镇提前1年完成。
2.污水处理。省级示范小城镇要新建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建设数量、规模及投资。2017年全部完成12个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省列省级示范小城镇提前1年完成。
3.垃圾处理。省列示范小城镇需按照545吨/日、440吨/日规模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及垃圾收运系统,2017年全部完成8个垃圾处理设施或收运系统项目建设,省列省级示范小城镇提前1年完成。
(三)学校建设。省列示范小城镇,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着力做好学校建设规划,确保每个省列示范小城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建成寄宿制学校。实施中小学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学校舍,促使学校各类用房达标;加强学校内涵管理,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打造团结协作的教师队伍;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设备购置。省列示范小城镇中现有的幼儿园15所、小学2所、初中3所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需对实验仪器设备、图书、音体美器材、电教设备、班班通和学生课桌椅、学生用床、食堂餐炊具等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进行补充和完善。
2.校舍规划。省列示范小城镇规划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所,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规划改扩建、迁建小学14所,建筑面积72533平方米。规划改扩建、迁建初中12所,建筑面积88460平方米。
3.实施要求。一是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对省列示范小城镇逐步撤村并点,实现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住宅向城镇住宅小区集中的目标,按照人口分布状况,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重点建设和发展示范小城镇所在地中小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二是按标准化要求设计。对学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力求校园“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分区明显;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以及校园的绿化、美化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建筑造型和建筑风格体现幼儿园、中小学校特色,努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突出地方文化的现代化校园。三是加强建设管理。严格项目审批,严守招投标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四是改革办学模式。积极探索、推进县、镇(乡)两级联合办学模式,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幼儿园以集团办学模式,县级示范幼儿园要按照集团化办学的要求承担对省列示范小城镇幼儿园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专业成长等相关指导和培训,提高省列示范小城镇幼儿园办学水平。五是资助保障。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学生营养餐”及其他政策有关补助。中小学生享受全面免除学杂费、书本费,全额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贫困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中小学生享受营养餐补助(中小学均为600元/生.年)。六是督导检查。建立项目建设督导检查机制,对幼儿园、中小学项目建设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督查、一年一考核,保证项目按预期开工,及时投用。市教育局在开展教学常规督导检查时,省列示范小城镇所在地中小学、幼儿园与县城所在地学校同等考核。
(四)卫生院建设。
1.省列示范镇卫生院达标改造。按照整体规划、整合资源、配套推进的原则,2014年,省列示范小城镇重点建设卫生院,所需建设经费除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2.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技术、设备、培训等方面对省列示范小城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扶持,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施行政、业务、药械、财务、信息、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行管理规范化、指导监督体系化、医疗服务优质化的县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体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保服务纵到底、横到边;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保障群众“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不出县,特殊重大疾病才去大医院”,90%的疾病在县域内能得到有效医治,群众医疗负担得到减轻。
(五)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省列示范小城镇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全镇的养老服务体系;镇(乡)所在地要建有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其他村(社区)应建立包括幸福院、互助养老院等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省列示范小城镇社会养老床位在2015年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标准。
2.加快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省列示范小城镇在制定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小区)要根据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小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
3.加强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和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省列示范小城镇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增强护理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五、加快推进省列示范小城镇农村人口转移进程
(一)积极推进省列示范小城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资源整合改革。市级给予省列示范小城镇内每个新建镇(乡)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50万元、每个新建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3万元的配套建设资金补助。选择创建10个幸福家庭村级试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乡级数字化系统建设试点项目优先倾斜,并由市级按每个乡级试点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五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对省列示范小城镇流入居住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同等化服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开展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普查,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
(二)落实好省列示范小城镇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省列示范小城镇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抓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后业务经办规程的整合统一,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工作网络,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稽核。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网数据监测分析,提高数据质量和经办质量。围绕“全面参保登记计划”、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等重点工作,完善经办管理相关工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六、大力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产业发展
(一)放宽省列示范小城镇市场主体出资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创办企业的,可将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房屋、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支持以村委会作为股东成立除法人独资外的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本着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和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认可,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业专业合作社。
(二)放宽省列示范小城镇投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成为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省列示范小城镇内有一定建设周期的项目企业,可以先行颁发筹建执照。
(三)放宽省列示范小城镇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除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如:110、119、120、12315等)外,允许省列示范小城镇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四)放宽省列示范小城镇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相同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新经营者在办理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时可以使用已变更或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五)放宽省列示范小城镇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六)推行省列示范小城镇试营业制度。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到辖区工商分局备案后允许试营业六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七)加大省列示范小城镇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在市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任务指标中,优先安排,划出10%作为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发展的专项指标,直接下达至省列示范小城镇所属县(市、区),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优化产业结构。
(八)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采取“一注一设”,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档案归入升级企业档案,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等相关手续,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尤其是对符合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政策重点扶持行业的转型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由专门窗口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加大省列示范小城镇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金融机构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融资对接会议,打造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的“金融平台”,对省列示范小城镇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贷。
(二)深化融资创新。引导设立针对省列示范小城镇项目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与省列示范小城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金融信贷支持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创新试点。提高农业保险品种和区域的覆盖面,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全覆盖。
(三)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推动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在省列示范小城镇优先增设服务网点,打造“信用小城镇”,对纳入“信用小城镇”的项目实行充分授信。
(四)延伸工作体系。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列示范小城镇开展业务,为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八、强化省列示范小城镇综合配套支持
进一步加快省列示范小城镇发展,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产城互动,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改善人居环境。
(一)奖励支持省列示范小城镇企业发展。3年内,新办属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小微企业,其缴纳的各种税收中县级部分,县(市、区)给予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中型以上企业的,县(市、区)给予当年缴纳税收中县级部分10%的奖励;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5年县级给予当年缴纳税收中县级部分30%的奖励,后3年给予15%的奖励。
(二)调整省列示范小城镇财政分配关系。调整县(市、区)级与省列示范小城镇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以省列示范小城镇2012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全额安排返还,5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等增量部分,县(市、区)通过支出全额安排给省列示范小城镇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土地出让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将土地出让金及时收缴入库到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全额用于省列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市、区)要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统筹用于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
(三)促进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工作。搞好保障性住房融资“借、用、管、还”等相关工作,积极落实偿债来源,不足部分列入县(市、区)级政府偿债机制。
九、加强省列示范小城镇人才培养引进
(一)施行“千名干部驻镇工程”。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结合同步小康驻村、党建扶贫等,扎实做好“千名干部驻镇工程”挂职干部选派工作,每年从市直机关选派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列示范小城镇脱产挂职,挂职年限为1年,每个省列示范小城镇至少有1名市选派挂职干部。
(二)建立省列示范小城镇“互帮共建”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建立本地与发达地区小城镇之间干部挂职机制,促进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共建共惠。将科级以上干部挂职锻炼纳入市级挂职锻炼选派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积极协调省列示范小城镇干部到北京、上海等对口帮扶地区挂职学习。
(三)开展省列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专题轮训。将省列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内容纳入市委党校专题轮训的重要内容,协调建立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以省列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乡镇党的建设、乡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内容,采取知识讲座、实地考察调研、研讨交流等形式,专题培训省列示范小城镇党政主要领导、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班子成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指导相关县(市、区)、市直机关单位负责培训省列示范小城镇其他科级及以下干部。
(四)举办省列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强化培训班。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培训有关县(市、区)分管负责人、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班子成员、省列示范小城镇班子成员,内容以省列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内容为主。
(五)省列示范小城镇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不设开考比例限制。镇(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采取公开考核的形式进行招聘。省列示范小城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村(居)中小学教学点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即评即聘。
(六)对在省列示范小城镇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一律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优先安排,住房租赁费用由地方政府财政解决,不需解决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省列示范小城镇申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优先予以纳入实施。
(七)建立完善省列示范小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建立就业服务站,努力确保每个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最少有1人开展工作,完善服务功能,实现窗口前置、服务前移,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咨询援助等公共就业和职业培训等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以城镇为核心、逐步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为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八)大力促进省列示范小城镇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电〔2014〕79号)文件精神,对省列示范小城镇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省列示范小城镇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促进省列示范小城镇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结合各编制和财力情况,指导省列示范小城镇开发乡镇、村社会管理、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农业服务、城镇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省列示范小城镇基层就业。
(九)引导省列示范小城镇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省列示范小城镇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落实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帮助省列示范小城镇制定产业园区和企业吸引新成长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返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为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十)建立完善省列示范小城镇就业援助制度。实施省列示范小城镇就业援助计划,规范落实省列示范小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帮助省列示范小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确保省列示范小城镇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稳妥推进省列示范小城镇被征地农民就业。县级财政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资金安排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用于为省列示范小城镇被征地农民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五个一”服务措施,即:省列示范小城镇每户被征地农民家庭要建立1本就业援助手册,至少有1人获得职业介绍,至少有1人获得职业培训,至少有1人获得创业指导,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十、建立省列示范小城镇考核激励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应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对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定期调度,协调解决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高效、有序地推进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
(二)注重资源整合。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要与推进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相结合,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结合,整合全面小康、“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资源,立足全局、强化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齐心协力推进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
(三)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责任目标,工作成效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分管领导年度、市直机关帮扶单位正职考核述职范畴,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实绩内容。对省列示范小城镇建设中成绩突出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镇(乡)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使用。结合省委组织部对此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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