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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河北省民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民[2012]11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127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对2010年清理后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47件文件继续保留(见附件一);对有效期满、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36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本次清理结束后,我厅2012年12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再执行。
附件:1、河北省民政厅保留的规范目录
http://www.hebmz.gov.cn/UserFiles/File/1357715096156.doc
2、河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hebmz.gov.cn/UserFiles/File/1357715111625.doc
河北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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