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接收安置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准确把握接收对象和条件
(一)接收安置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身体、政治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对超过本岗位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规定,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接收、管理、安置。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以上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只办理落户手续,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放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劳动力)市场。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参军前所在院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准予复学,安置部门要及时将档案材料转交所在学校并出具相关手续,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保市政〔2010〕100号)文件精神,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突破政策界限。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二、科学谋划,扎实做好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人才的迫切需要,也是破解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是利国利军利民的政治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提高退役士兵应对能力、造血能力、择业能力,实现退伍即培训,毕业即就业的目标,深入做好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各级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此项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大力开展“定单式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实现学业与就业的无缝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各级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育培训效果。
三、强化责任,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严格按照《保定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05〕16号)精神,依法将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义务兵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以上,转业士官按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3倍以上制定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标准。对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现自主创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时,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未就业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严格把握自谋职业相关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被政法院校录取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包括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内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且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退役士兵学生,入学前符合安置条件的(在校期间被开除学籍、犯有刑事罪等除外)采取自谋职业方式予以安置。
(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等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安置潜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要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的方式予以安置;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通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自联企业接收单位。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不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强化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和各项待遇。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的同等待遇。企业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就业后,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当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突出抓好安置工作中遗留问题的解决。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求发展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65号)精神,区分情况,摸清底数,明确适用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着力解决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绝接收、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政策法规,通过重新安置、监督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加以解决,确保使遗留问题于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于待安置期间因病或其它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一直未上岗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生活确实困难的,当地政府要视情况给予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掌握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各部门处理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过程中的各种遗留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政,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等问题,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严格落实“五包”责任制,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事关我市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妥善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走向市场竞争岗位的就业观念。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导力度,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问题较多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单位。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或严重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单位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对于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后取得显著成绩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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