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2号
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65号),进一步激发城区发展活力,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新华区、运河区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权限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内容
我市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共涉及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用地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6个类别,具体审批事项28项。其中,按照省要求向城区下放管理权限23项(国土局2项,发改委7项,林业局3项,商务局1项,环保局4项,住建局2项,卫生局2项,城管局2项);市本级决定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5项(国土局1项,水务局4项)。详情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城区放权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对下放到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要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现放、管的协调统一。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行使已下放的权限,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已下放事项。城区政府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加强下放项目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缺位,确保下放的权限事项接好、管好。放权部门与城区承接机关要签订下放事项授权书,明确下放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下放事项的手续办理等事宜。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科学完善的考评办法和责权清晰的行政问责机制,并将相关责任目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对下放权力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权力规范运行。
附件:沧州市落实向城区下放管理权限事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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