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3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依法依规和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委汇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协的重要议案;
(五)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七)听取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筹备
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由议题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建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后,呈主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直接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如议题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部门和单位,须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之间有意见分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三)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报送单位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就异议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查。
(六)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议题的相关文字材料,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报分管副市长审定签批。
第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议题相关科室对市长批示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及时督办议题提请单位按规定完善程序和相关资料,完备后填写《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样式附后),连同议题相关资料、列席会议部门和单位名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科。
第十条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科在收到上会的议题后,对上会议题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席领导、参会人员无遗漏,确保文件说明、主件、意见汇总表“三件”齐全规范。同时,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数印制材料,准备上会。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科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对各科室报送的议题审批单进行梳理汇总,并根据市长工作计划、日程安排和议题内容拟定会议方案。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和议题有关资料报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呈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会议方案经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科通知议题提交单位参加会议并做好汇报准备;并将会议材料呈送与会领导和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科负责组织承办,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单位,并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会前、会中服务工作,协调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科、保卫科做好会议室的卫生保洁、音响调试、车辆调度等工作。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二)相关资料未经主管副市长阅审的议题;
(三)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已审定提交会议研究的一般情况下自行取消;
(四)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五)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六)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七)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能够决定的问题;
(八)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九)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四章召开
第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办列席,两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军分区领导和法、检两院院长参加。
第十六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研究室主任、金融办主任、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新闻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会期一般为半天。
第十八条如遇全市性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市长可提前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应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准后委托其他副职列席会议。未经会议组织者同意,列席人员不得自带助手。
第二十一条议题主汇报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不能到会的,该议题一般情况下自行取消。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上会。
第二十三条议题汇报单位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明确表明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已参加过协调会议的单位,若无不同意见或新的补充意见一般不再发言。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讲话为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列席人员应按议题顺序和时间要求提前在候会室候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五章办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常务会议记录和纪要起草整理工作,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科科长把关,相关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送市长签发,按公文处理程序运行。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要求上报的报告或请示,原则上在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呈报。如遇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办结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内容需宣传报道的,由市政府新闻办通知相关新闻单位,对外宣传的新闻稿件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批办文件、签到表等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沧政办字〔2009〕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2.沧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流程图
3.沧州市人民政府会议文件征求意见表
4.沧州市人民政府会议文件征求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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