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201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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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管理政策,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遵循广开口、精论证、保质量、增效益的指导思想,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全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成立衡水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杨慧市长任组长,丁绣峰常务副市长、任民常委副市长、张凤国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工信、住建、安监、稳定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用地指标分配原则
1、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含“十百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优先保障主城区和省级园区(工业聚集区)重大项目。
2、节约集约原则。供地项目要符合或高于国家、省发布的现行用地控制标准,重点安排占地面积小、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带动强、亩均产出高、财税贡献大、环境污染少的项目。
3、分期供地原则。项目供地采取分期安排的方式,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解决用地指标。对前期手续全、推进速度快、当年急需开工的新建项目,保障启动用地;对投资进度快、建设形象好、土地利用率高的续建项目,保障后续建设用地。
三、严把项目用地关口
1、严格产业政策审核。发改、国土、环保、工信等部门根据现行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结合我市特色主导产业和园区产业规划,提出我市用地产业门类意见和环保要求。对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严禁供地;对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限制条件,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2、严格用地指标控制。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省级园区(工业聚集区)建设,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不低于35%。一般不安排绿地用地指标,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4%。凡用地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项目单位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否则不予供地。特殊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指标限制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别墅、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严格投入产出强度控制。省级园区(工业聚集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其他区域不低于200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省级园区(工业聚集区)项目每亩年产值不得低于400万元或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2万元,其他区域项目每亩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或亩均年税收不低于9万元。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核减用地指标或不予供地。
四、用地指标分配程序
1、项目归口受理。工业、商贸物流、城建、交通、能源、水利、重大民生等所有需要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均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提出用地申请,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汇总。对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用地申请,随时受理。
2、项目评估论证。每年3月上旬,对申报用地项目,由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局、安监局、稳定办等部门进行初审,发改部门负责产业政策和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审查;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条件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指标审查;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查;工信部门负责项目行业规划、布局审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税收贡献审查;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然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按照项目产业政策、装备水平、科技含量、市场前景、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期限、综合效益、安全稳定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对急需用地的重大项目,随时进行论证。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
3、确定分配方案。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局,根据当年全市建设用地指标总体情况和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案,报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国土部门下达执行。
五、强化跟踪监管
1、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严格供地项目开竣工时间,一般项目应在供地后半年内开工,两年内竣工,重大项目竣工时间可延长至三年。对拟供地项目,由市县同级财政收取土地出让金的8%作为保证金,项目按计划开工后,返还20%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项目按时竣工验收后,返还剩余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未按计划开工和竣工的项目,分别没收50%保证金。
2、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市发改委、国土局负责供地项目的跟踪问效,每半年将供地项目进展情况报市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已下达用地指标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报批手续,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指标,以后不再进行安排;对当年下达指标圈而不建的,相应扣减所在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分配指标;对多占少建,两年内未能达到容积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减所在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分配指标;对土建工程达到容积率要求,厂房闲置一年以上的,相应扣减所在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分配指标。对多占少建或圈而不建的项目单位,一年后由国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两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收回土地,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强化正向激励。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争列省重点项目,争取上级预留用地指标支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于经过积极争取,获得省预留用地指标的已供地项目,市供用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行调剂使用。国土部门对全市用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工作,对经济发展速度快,土地利用效率高,新建及技改项目进度快,投产项目效益好的县市区,在切块土地指标下达时,予以适当倾斜。
省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用地指标外,其他指标均适用本意见。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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