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宏观调控、科学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8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我市自2003年开展地方服务业统计调查以来,基本上摸清了服务业的总量、结构和变化情况,为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但我市现行的服务业统计在组织实施方式和方法制度等方面与国家、省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服务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部门统计的行业范围不全,一些地方服务业统计队伍不稳、工作弱化,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需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加大工作保障力度,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和《石家庄地方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服务业统计实施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频率、组织实施方式和数据报送要求等,科学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操作规范,建立、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审核评估,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
各服务业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统计法规的各项义务,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服务业统计报表,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对虚报、迟报、拒报以及仿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协作与配合
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管理协调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和调查项目;组织开展限额以上单位全面调查,限额以下单位、个体户和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以及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县(市)、区服务业增加值;综合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行业内所有单位(含系统外)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名录库,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综合汇总数据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资料。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联系,明确各职责部门间日常工作联系的内容与方式,建立部门间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强化领导和保障措施
服务业点多面广,涉及行业多,统计难度大,协调工作重,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石家庄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服务业统计各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解决在服务业统计调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服务业统计各职能部门要成立工作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初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统一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市统计局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和行业发展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附件1:石家庄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蒲国良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
徐拥政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
陈炳华河北银监局副巡视员
王晓东河北保监局副局长
宋庆三河北证监局副调研员
马力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英才市科技局副局长
徐东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张建慧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桂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少恒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耿富顺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王文章市建设局副局长
武勃市城管委副调研员
黄拴喜市房管局副局长
张振军市水务局副局长
和健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文志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杨兰朝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王金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黄增国市体育局副局长
贾彬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龙蛟市粮食局副局长
张蕾市旅游局副局长
曹梦林市园林局调研员
孙宏普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曹长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孙桂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洪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贾建平市畜牧局副局长
石志刚市气象局副局长
赵万里市地震局副局长
党福民市档案局副局长
刘军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李金忠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沈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附件2:石家庄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职责分工
一、石家庄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其他行业所属的学校、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教育:1.学前教育。2.初等教育。3.中等教育。4.高等教育。5.其他教育:(1)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办的职业培训和各种知识、技能的培训活动。(2)特殊教育。(3)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二)各类社会力量办学;
(三)其他行业所属的学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的所属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石家庄市科技局
负责知识产权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知识产权服务。
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局
负责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计算机服务业:1.计算机系统服务;2.数据处理;3.计算机维修;4.其他计算机服务。
(二)软件业:1.公共软件服务;2.其他软件服务。
(三)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石家庄市民政局
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疗养院、干部休养所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婚姻服务;
(二)殡葬服务;
(三)社会福利业:1.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包括军队干部休养所和收养收容服务、2.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3.福利彩票;
(四)烈士陵园、纪念馆:包括烈士陵园、纪念堂和烈士纪念馆;
(五)疗养院;
(六)干部休养所;
(七)社会团体;
(八)基金会;
(九)群众团体。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五、石家庄市财政局
负责会计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二)国家机构;
(三)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四)群众团体;
(五)会计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职业技能培训:指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二)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活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七、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海洋服务、自然保护区管理、地质勘查业、测绘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海洋服务;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包括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保护区、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区、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古生物遗迹保护区;
(三)地质勘查业:1.矿产地质勘查。2.基础地质勘查。3.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仅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和租赁活动;
(五)测绘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八、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管理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环境与生态监测;
(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九、石家庄市建设局
负责工程技术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工程技术:1.工程管理服务。2.工程勘察设计;
(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公共设施管理业:1.城市市容管理。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一、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和租赁活动);
(二)物业管理;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
(四)其他房地产活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二、石家庄市水务局
负责水利管理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防洪管理;
(二)水资源管理:包括水库管理、调水、引水管理、其他水资源管理;
(三)其他水利管理。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三、石家庄市商务局
负责拍卖、典当、会议及展览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拍卖;
(二)典当;
(三)会议及展览服务;
(四)商业仓储:1.商业流通仓库。2.货场。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四、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文化艺术业、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风景名胜区管理、其他游览景区管理、电影制作发行与放映、娱乐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广播、电视、新闻业、出版业、音像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文化艺术业:1.文艺创作与表演。2.艺术表演场馆。3.图书馆。4.文物及文化保护。5.博物馆。6.群众文化活动。7.文化艺术经纪代理。8.其他文化艺术;
(二)新闻、出版业;
(三)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包括文物古迹型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的管理;
(五)其他游览景区管理:指其他未作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古迹、遗址;
(六)电影发行;
(七)电影放映;
(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九)娱乐业:1.室内娱乐活动。2.游乐园。3.休闲健身娱乐活动。4.其他娱乐活动;
(十)卫星传输服务:指人造卫星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十一)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1.广播。2.电视。3.电影制作。4.音像制作。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五、石家庄市卫生局
负责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个体诊所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卫生:1.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2.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3.门诊部医疗活动。4.妇幼保健活动。5.专科疾病防治活动。6.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7.其他卫生活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单位。
十六、石家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七、石家庄市体育局
负责体育事业、体育彩票活动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体育:1.体育组织。2.体育场馆。3.其他体育;
(二)体育彩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八、石家庄市林业局
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其他自然保护及其所属的服务业活动单位: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包括森林生态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被列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公园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指植物园、树木园、专类植物园、珍稀、观赏植物的培育、珍稀野生植物培育基地、植物观察监测机构、与野生植物有关的保护组织;
(三)其他自然保护:指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范围以外的自然保护活动;
(四)规划管理:仅包括林业的规划管理。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十九、石家庄市粮食局
负责仓储业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仓储业:1.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2.其他农作物仓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
二十、石家庄市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游览景区管理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单位:
(一)旅行社;
(二)游览景区管理:1.风景名胜区管理。2.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一、石家庄市园林局
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动物园、放养式动物园(如野生动植物园)、鸟园、动物世界、海洋馆、水族馆、海底世界;
(二)游览景区管理:公园管理。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业、地方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出租车客运、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铁路运输业:1.铁路旅客运输。2.铁路货物运输。3.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二)城市公共交通业:1.公共电汽车客运。2.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三)道路运输业:1.公路旅客运输。2.道路货物运输。3.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四)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1.装卸搬运。2.运输代理服务;
(五)出租车客运;
(六)水上运输业:1.水上旅客运输。2.水上货物运输。3.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三、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技术监测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四、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市场管理、广告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市场管理:指各种交易市场的管理活动;
(二)广告业;
(三)负责服务业个体户(个体诊所除外)的统计与调查。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五、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宗教组织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六、石家庄市畜牧局
负责草原与草甸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草原与草旬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二)所有草原与草甸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单位附营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七、石家庄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气象服务;
(二)所有气象服务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八、石家庄市地震局
负责地震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地震服务;
(二)所有地震服务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九、石家庄市档案局
负责所有档案馆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档案馆;
(二)档案馆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石家庄市司法局
负责法律服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公证服务;
(三)其它法律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一、石家庄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国家邮政;
(二)其他邮递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及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电信;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卫星传输服务:指人造卫星的电信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电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电信;
(二)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电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电信;
(二)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五、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电信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电信;
(二)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六、河北铁道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电信;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七、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中心支行
负责银行业、其他金融业活动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银行业:1.中央银行。2.商业银行。3.其他银行;
(二)其他金融活动:1.金融信托与管理。2、金融租赁。3.财务公司。4.邮政储蓄。5.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保险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财产保险;
(二)非财产保险;
(三)保险辅助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十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保险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人寿保险;
(二)保险辅助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保险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人寿保险;
(二)保险辅助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十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保险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财产保险;
(二)非财产保险;
(三)保险辅功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十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保险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财产保险;
(二)非财产保险;
(三)保险辅助报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十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保险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人寿保险;
(二)保险辅功服务。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十四、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证券营业部(包括育才街、新华路、裕华路、裕华西路、裕华东路、联盟路、自强路、中山东路八个营业部)
负责证券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证券市场管理;
(二)证券经纪与交易;
(三)证券投资;
(四)证券分析与咨询。
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十五、石家庄市统计局
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典当业、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第一、二产业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一)仓储业:其他仓储;
(二)批发和零售业:1.批发业。2.零售业;
(三)住宿和餐饮业:1.住宿业。2.餐饮业;
(四)租赁业:1.机械设备租赁。2.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五)商务服务业:1.企业管理服务。2.咨询与调查:包括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其它专业咨询。3.职业中介服务。4.其他商务服务;
(六)典当业;
(七)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八)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家庭服务。2.托儿所。3.洗染服务。4.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5.洗浴服务。6.婚姻服务。7.摄影扩印服务。8.其他居民服务。9.修理与维修。10.清洁服务。11.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中国共产党机关。2.国家机构。3.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4.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5.基层群众组织;
(十)研究与试验发展: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晨。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十一)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1.技术推广服务。2.科技中介服务。3.其他科技服务;
(十二)第一、二产业及以上所有法人单位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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