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3日

安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对食用植物油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市级储备油管理,保障我市食用油应急供应,根据《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油),是指我市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油采购、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储存方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市级储备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储备油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给予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4元。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公斤0.2元。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如需调整,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粮食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利息支出按市政府批准的库存成本及同期农发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备油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对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及其所承储的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市级储备油所需贷款,并对市级储备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市级储备油的采购,做好市级储备油的保管及轮换工作,并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第二章承储管理

第九条市级储备油的承储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储存、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市级储备油应当优先集中储存于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油罐有效容量3000吨以上,储存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食用油储存功能、进出方式、食用油品种、储存周期、防震避雷等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检验检测的检化验仪器和场所,并达到规定要求;

(四)具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和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油,应实行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市级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油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和变更储存地点,更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油陈化、变质。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发的第5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和《河南省粮油储藏管理规范》等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规定,对市级储备油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市级储备油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市级储备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核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市级储备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轮换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油品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油的品质检测认定结果,按照市粮食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轮换,推陈储新,确保市级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油轮换,以国家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食用植物油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作为参考指标。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市级储备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市级储备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也可进行轮换。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油储存总量的50%。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根据市级储备油的品质情况和入库时间,提出轮换申请,报市粮食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轮换。市级储备油的轮空期为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市级储备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报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可延长两个月。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市级储备油处理。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在经过市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的同意后,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可适当进行食用油品种串换,其串换数量必须对等,质量须符合国家食用油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油轮换实行承储企业负责制,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油品质和市场价格择机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轮换情况报告市粮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油的轮换补库任务。逾期未完成轮换补库任务的,视为市级储备油数量不实,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部门应加强对市级储备油轮换工作的指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油每批轮换完成后,所产生的剩余油角(泥)数量经市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按市场价销售后,所产生的差价金额由市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安阳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区域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动用市级储备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承储企业按下达的动用命令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销售市级储备油的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市级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动用市级储备油所获收益应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费用支付标准,分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企业检查市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了解市级储备油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市级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部门对有关的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罐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油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油情或油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市级储备油品质,影响市级储备油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市级储备油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其改正,给予主要责任人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市级储备油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拒不执行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五)违反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市级储备油资金、套取费用补贴;

(六)拒绝、阻挠、干涉市级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市级储备油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者抵偿债务;

(八)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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