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201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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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市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坚持淘汰落后与产业升级并举,坚持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铁合金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普通矿热炉。
建材行业:2012年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防止水泥立窑死灰复燃。
轻工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1.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2.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认真落实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政策措施并充分发挥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落实国家和省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3.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二)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1.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2.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3.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过剩产能企业到市外、境外投资办厂。
四、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要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任务,结合我市产业升级要求及县区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出台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县区负责,强力推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切实承担本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督促企业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督。一是加强舆论监督。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以及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加强各县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实行问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市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产能过剩企业到市外、境外办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市发改委、财政局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市发改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7
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资源局
14
落实国家和省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
16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17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电
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18
积极争取和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
指导、督促县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
完善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21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市国土资源局
22
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进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23
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做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
24
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25
对谎报、瞒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和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26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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