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洛政〔2011〕146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洛政〔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豫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快速、健康、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质,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对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业、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体育旅游业、体育广告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水平看,我市的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产业布局还不优,总体规模还不大,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体育产业是朝阳产业,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有利于满足广大市民的体育需求和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改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快体育人才的培养,促进竞技体育发展;有利于刺激体育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体育产业加快发展,为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和走在中原崛起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以培养体育市场,引导体育消费,扩大体育需求为先导;以建立规范有序的体育市场为着力点;以体育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深化体制改革,推动机制创新,促进体育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坚持立足市情,优化环境,规范市场,引导全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坚持体育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开发并重,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齐头并进,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建成1—3个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企业和体育休闲场所,形成一批体育产业重点企业和企业链团;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培养具有洛阳特色和有影响力的洛阳体育品牌;形成管理规范,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使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业较快发展;形成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重点任务

1.促进体育产业各门类的统筹发展:以体育健身休闲业、体育竞赛表演为先导,带动体育培训、体育用品业等产业的联动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等项目,加强对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引进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在国内乃至国际有影响力,具备洛阳特色的赛事品牌;做大做强体育培训业,规范体育培训市场,完善培训资格认定体系和行业自律规范体系;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运营、信息咨询、技术培训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

2.优化体育产业结构,推动特色体育发展。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重点发展体育服务业,大力培育体育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体育产业,积极扶持中小体育企业发展,推动“一县(区)一品牌”战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特色体育产业发展,利用当地独特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与体育项目相结合,突出特色,打造品牌,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品牌优势转化;依托我市现有的绿地等公共设施资源,建设公共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体育设施和场所,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健身服务。

3.增强体育产业供给,扩大体育消费。积极培养健身体育消费市场,不断增强体育消费产品的供给能力,以优质的服务促进体育消费。促进农村体育消费与城镇体育消费、传统体育消费与现代化体育消费的协调发展,合理引导高收入群体的体育消费行为,积极扩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体育消费需求。

4.推动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紧密依托“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与东部产业转移机遇,以大力发展产业基地为载体,做好体育产业布局,整合体育资源发挥特色优势,努力形成集约式体育模式,加快培育建设以特色优势体育项目为主导的体育产业基地。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推动,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发挥特色优势,建立特色体育产业项目基地,力争在2015年之前建设1­—3个省级体育产业基地,3—5个市级产业基地。

5.推动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拉动作用,以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为重点,推动体育产业与相关行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出版、体育传媒、体育创意等相关业态的发展。充分利用体育运动休闲项目,体育赛事活动、大型体育场馆等体育资源,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业,创建体育旅游示范区,鼓励健身体育旅游精品项目。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运营、信息咨询、培训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规模。

6.稳步发展体育彩票业。建立健全经营有序、监管有力的体育彩票销售体制,加大市场营销与宣传力度,逐步扩大体育彩票的销售规模。健全监管机制,严格体彩公益金的管理,确保体育彩票市场的安全和信誉。不断推荐体育彩票玩法创新,从而提高体育彩票的市场竞争力。

三、扶持政策

(一)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

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对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条件的体育企业,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给予扶持;将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纳入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45号)执行,服务业发展资金可根据需要增加;对省外、境外投资我市体育产业实际到位资金奖励金额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17号)执行,以此来鼓励境外、省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

2.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非国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非国有资本投资体育产业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3.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4.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5.鼓励境外资金、省外资金投入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支持境外、省外体育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体育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公共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体育设施和场所。

6.体育广告、体育传媒等与体育相关的产业收入应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二)落实对体育产业的税费优惠支持政策

1.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产业,我市体育经营场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规定,对国家正式公布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上交后可申请政府财政返还。

2.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经营组织,其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体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

3.经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体育类非盈利组织、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发生的体育赛事、体育冠名、广告性赞助、公益性广告费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政府投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单位自身用于开展体育训练、比赛、培训、健身服务等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6.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产业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7.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补助,对政府投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经营时,根据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1.我市范围内的体育设施应按照“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布局,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共享。

2.在编制土地总体规划、县(市、区)总体规划,主体功能规划时要对体育产业基地、大中型体育设施予以扶持,多渠道投资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加强社区与农村体育设施建设。

(四)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1.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2.鼓励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主办者面向市场,开发、使用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不断提高品牌效应和市场价值。

3.加强教育引导和制度建设,规范各类运动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创新商业活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五)推进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1.制定完善相关规章、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2.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3.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六)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1.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

2.鼓励体育产业单位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3.完善体育产业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畅通体育产业人才引进渠道。

4.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把体育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地区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集聚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确保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推进体育产业发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和遵循体育产业发展规律,建立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事企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的体育产业管理体制。按照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培育、多元投入等方面的创新,促进体育产业快速发展。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团业务职能,提高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措施,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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