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13)111号
颁布日期:2013-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浮桥管理,维护浮桥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秩序,保障浮桥运营安全、监管责任明确,结合我市浮桥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浮桥作为新型的渡运方式,减少了沿河两岸运输里程和运输

成本,节约了时间和能源,有效地带动了沿河两岸经济的发展,

对从根本上消除原有水域无证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带来的安全隐患产生了积极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国防战备服务。

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加强浮桥建设管理和维护日常运营秩序,保障浮桥运营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学习活动。要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领导重视关心支持浮桥事业、职能管理部门履行浮桥监管职责、浮桥渡运企业依法经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浮桥运营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浮桥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浮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浮桥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浮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制,督促浮桥渡运企业保障渡运安全。

三、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浮桥渡运企业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并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浮桥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制度。

2.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运营监督管理。

(二)黄河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

黄河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前向浮桥渡运企业提供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相关信息,根据需要作出拆除浮桥和恢复架设的决定,并监督实施。

四、浮桥渡运企业的责任

浮桥渡运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器材;对1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车辆和重载车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实行单车单向通过浮桥;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设置拦车杆、视频监控和计量装置,设置安全通告标牌;禁止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岗位奖惩责任制度、安全巡查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做好限速、限载、限重、限高、限距、限宽工作。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浮桥及其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对浮桥运营安全实行全天监管,保障浮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对运营安全负责。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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