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9年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9年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郑政办〔200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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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9年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9〕15号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中储粮郑州直属库制定的《2009年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
市统计局市粮食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中储粮郑州直属库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2009年河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制定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和贷款利息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全市选择4家(新郑市1家、荥阳市1家、金水区1家、管城回族区1家)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中储粮郑州直属库等部门、单位的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我市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根据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清仓查库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我市参加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普查。五是按照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六是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全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报表,分解并下达到各县(市)、区。八是受理、核查举报,配合省级工作,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辖市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鉴于我市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郑州航空港区内的粮食库存由新郑市负责检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粮食库存由管城回族区负责检查;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粮食库存由中原区负责检查),成立相应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指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省属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和市属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在郑企业和省属在郑企业负责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辖区内2009年3月25日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25日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4月10日前下达至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区域和对象。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25日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
自查、普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普查和复查的具体组织方式由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逐级细化和制定本辖区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按照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和本实施方案为主。2009年3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好各项基础工作。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市)、区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完成督促和指导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明细表,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以及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25日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范围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粮食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5月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市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如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县、市两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粮食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2009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县、市两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级政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要在监察、审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市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级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要求,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由市、县财政预付,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有关清仓查库经费安排、拨款和管理等事项,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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