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所有行政村全部设置村卫生所,实现村级卫生机构全覆盖。所有乡村卫生机构在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乡村医生合理配置,并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都有乡村医生。采取有效措施,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到2015年达到100%;到2013年乡村医生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到2015年达到20%;到2013年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到2015年达到40%。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是明确村卫生所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下设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划发〔2009〕98号)执行。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二是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地要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乡村医生需求人数,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则,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为竞聘对象,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以上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管理。一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二是强化县级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三是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从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7个方面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四是提高村卫生所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所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将村卫生所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一是在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供应。二是积极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一是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支付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多种途径,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二是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一是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到2015年,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各地要继续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学会中西医两法,熟练掌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室)工作。对到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计划。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公室、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所(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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