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11〕1号
颁布日期:2011-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鸡政发〔2011〕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00号)精神,切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为主线,以电力、焦炭、炼钢、炼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焦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钢铁、轻工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

(二)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三)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四)建材行业。淘汰窑径3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三、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相关企业,要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任务,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提出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月30日前,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和相关企业,要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收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级现有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等,重点支持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进行改造。对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市工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日常协调工作,联系人:杨君。办公地点设在市工信委。联系电话:2621192。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三)严格考核问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效做法和经验,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鸡西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分工表

2.鸡西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3.鸡西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点击链接阅读:http://www.jixi.gov.cn/upfile/20110324091856-0.doc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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