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中小学校用地和校舍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综〔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中小学校用地和校舍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加快、居民居住区域的变化以及地方接收企办学校等因素,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不合理问题日渐显现。地处市中心的热点校超校型、大班额问题十分突出,相反,一些非热点学校却生源不足、招生困难,存在教育资源浪费的问题。但从总体看,市区中小学用地和校舍总量仍显不足。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切实发挥好各级政府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中小学用地和校舍管理,避免现有教育资源和网点流失,现就市区中小学用地和校舍管理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教育市长为组长,由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组成的市区中小学用地和校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内中小学校用地和校舍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

二、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学校网点。要把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制定、调整学校规划。学校网点设置和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三、严格程序,强化管理。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和校舍总量不足的,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改变使用性质。如学校网点确需调整的,须在学校用地和校舍面积以及教育资产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置换易地建设。学校用地和校舍确需改变使用性质、转变产权关系或调整网点易地建设的,须由市教育局、各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校舍出卖、转让、置换所得资金要全部用于改善其它学校办学条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要按照省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对所承担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制定本区域内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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