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伊政办发〔2011〕8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效预防和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街道和基层其他组织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协议等法定方式确定受让人或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需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运作、阳光透明、社会赞誉”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招投标活动,协调处理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与制定项目分级进入招投标管理分中心和政府采购分中心运作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全市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执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招投标业务的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负责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规范和管理制度。
(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市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2、为工程建设招投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并确保评标过程保密、结果公正。
3、利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标各方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
4、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记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5、负责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等统一管理工作。
(二)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
2、接受委托,组织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和代理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
3、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活动各环节职责和程序。
4、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制约机制。
5、依法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履约验收。
6、建立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违约、违纪等情况的记录制度。
7、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和政府采购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9、负责集中采购人员业务培训和教育,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
10、办理政府采购其他事宜。
第八条交易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九条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等具有竞争性、垄断性、有限性和涉及公共事业的有形资源及无形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主要包括:
(一)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管理权限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园林、信息通讯、消防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权的出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活动。
(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核准后,发布招标信息,确定投标人,提供交易场地,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公示中标结果,出具交易鉴证文书,并将相关资料及结果进行备案。
(二)政府采购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出让人组织实施。土地出让人按照审定的《出让方案》制定出让文件,并将出让通告及出让文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核准后对外发布出让通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土地“招拍挂”提供竞价场地,在中心网站发布出让通告,受理竞买人报名申请,并确认竞买资格,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土地出让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活动,通告竞价结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价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交易鉴证文书。
(四)国有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职责,按产权交易办法组织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具体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组织交易,公布交易结果,出具交易鉴证文书,完成相关备案等。
(五)其他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标人和中标人需按有关规定在指定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五)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六)交易项目业主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未经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项目交易一方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交易的;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买方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五)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六)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机构未取得国有产权转让资格或授权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的资源归属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作妥善安置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执法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理权的;
(二)交易标的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情形的。
第五章交易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各级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保证抵押金制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廉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在指定专户交纳廉政保证抵押金。项目验收后,若无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交易项目业主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二十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现场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纠正。电子监控影音资料长期存档。
第二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其资格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邀请各级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代表、民众代表和司法公证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个人经济活动。凡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及内容收录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