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荆门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荆门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残联

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到2016年底,全市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1.提高普及水平。针对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科学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逐步扩大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招生规模,增加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开展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加强保障能力。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1.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规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要逐步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完善无障碍设施等建设,配置教学康复设备和专兼职辅导教师。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巩固办学成果,充分挖掘潜力,扩大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办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3.开展送教上门服务活动。各县(市、区)要积极整合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资源,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建立学籍,纳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学校学籍管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支持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开设特教幼儿园,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听障残疾人高中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市直、钟祥、京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智力残疾人职业高中班。大力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为残疾学生就业提供条件。

3.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在荆高等教育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参加自学考试和远程教育等提供支持,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将特殊教育学生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8倍执行,从2015年开始每生每年达到6000元。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拨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2.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为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所需经费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3.拓宽特殊教育经费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不断提高标准。每年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各县(市、区)可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各县(市、区)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向残疾儿童少年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按照“智障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统筹,听障儿童少年教育市级统筹”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方案。

2.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范围,在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建设等项目时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实施特殊教育学校设备更新项目,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源教室,配齐康复训练仪器和设备。

(五)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管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齐特殊教育教职员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

2.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设置和专项公开招聘工作,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培训网络,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国培”和“省培”计划。每年组织50名左右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免费集中培训,重点抓好随班就读、资源指导和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3.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要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教育岗位补助津贴落实,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特殊教育津贴和绩效工资标准。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享受特教岗位补助津贴;对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交通补贴;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在推荐各类表彰对象时要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1.深化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全面实行国家盲、聋培智课程标准,积极研发校本课程与教材,开发残疾学生潜能。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增加生活技能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制度,促进融合教育。加强校企合作,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2.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全市特殊教育学科中心教研组。加强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际交流与合作,搭建教师学习与教研交流平台,实现教研资源共享。定期举办特殊教育教师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等竞赛活动,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技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教育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研究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确保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如期完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牵头制定本地区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对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各类学校进行指导;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的资助力度,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民政部门要抓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拓展办学层次和类别,制定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帮扶政策,关心残疾学生生活,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重残学生教育与康复工作。人社部门要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特殊教育津贴、绩效工资等方面优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并为残疾学生社会安置提供绿色通道。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机构、人员编制。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做好残疾儿童检测与筛查工作,协助残联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组织技术力量为接受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学生提供康复服务;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残联要继续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入学安置、康复训练、辅具配发、职业技术教育和残疾学生社会安置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资料库建设工作。

(三)加强督导评估。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教育督导重点,作为对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县(市、区)教育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特殊教育发展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市、区)、学校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滞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问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县(市、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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