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0〕77号
颁布日期:2010-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和省相继修改和废止了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清理的有效衔接,是保证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地、各部门(含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下同)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坚持“谁制定、谁清理”。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规章清理保持有效衔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及国务院、省政府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负责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规范性文件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二)2010年8月31日前要完成全部清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其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清理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后,应按规定程序经政府常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明令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将清理工作情况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落实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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