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2011年9月13日)
《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包括8个部分: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具体如下: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准确提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荆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并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
1.4.2以防为主。加强气象预报精确度,通过准确的监测预警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将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程度降至最低,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1.4.3协同联动。气象灾害涉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共同行动,通过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4.4社会响应。通过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1.4.5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成立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荆州军分区司令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地铁局、市水文局、市地方海事局、荆州海事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武警荆州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荆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荆州分公司、荆州供电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局。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完成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荆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做好气象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安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规划计划与建设;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的计划与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快速修复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和电网运行故障,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气象灾害期间信息畅通;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
市住建委:负责对市政公用行业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的检查和落实工作,组织抢修队伍及时解除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排水等方面的故障;检查建筑施工场所安全施工,妥善安置转移人员物资;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的建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部署教育部门及各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进校园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申请分配、管理赈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和所辖水域水上交通情况的监测,保证交通畅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做好所辖水域交通管制和搜救工作;协调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对水毁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防病工作,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疫情蔓延。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工作,抑制物价,确保市场稳定。
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制定灾后补救措施,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由于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环境事件,加强环境监管或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重点火险地区加强监控;对已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旅游景点、旅行社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气象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铁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组织江河湖库水位、流量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水文预报信息。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督促辖区水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船舶避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荆州海事局:获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在指挥部领导下做好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打击囤积、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生产资料的市场管理;协助政府做好因灾受损市场内经营户临时经营场地安置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市场的规划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合理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武警荆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因气象灾害引起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和内河(湖)水上救生、群众遇险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移动荆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荆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荆州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播发气象信息;积极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讯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荆州供电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研判本市区域内气象灾害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编制《荆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避难场所准备。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3应急队伍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4应急预案演练。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5应急宣传培训。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气象部门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监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预报。
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气象和水文等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信息共享。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灾害普查。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4.2预警信息发布。
4.2.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4.2.2.1Ⅰ级预警。
(1)台风:台风已经登陆,预计未来2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天气过程,风力达8级以上。
(2)暴雨:过去48小时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25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干旱:4个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暴雪:过去48小时4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降雪将继续维持。
(5)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全市5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4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8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全市5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或4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12毫米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
全市5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4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2.2.2Ⅱ级预警。
(1)台风:台风已经登陆,可能影响到我市,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天气,风力达6—8级。
(2)暴雨:过去48小时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干旱:3个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下降14℃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5)高温:过去48小时3个左右县市区出现5天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6)暴雪:过去48小时3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降雪将继续维持。
(7)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全市4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8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全市4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12毫米以上。
全市4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3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2.2.3Ⅲ级预警。
(1)台风:台风已经登陆,预计24小时可能对本市造成较大灾害,2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较大范围强降水,风力达6级以上。
(2)暴雨:过去24小时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干旱: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下降12℃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6小时大部地区可能受大风影响,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大部地区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6)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左右县市区出现3天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预计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7)大雾: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天气。
(8)暴雪:过去48小时2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降雪将继续维持。
(9)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或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8毫米以上。
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2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2.2.4Ⅳ级预警。
(1)台风:台风已经登陆,预计将影响我市,24小时1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较大范围强降水,风力达6—7级。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且有成片的大暴雨。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下降10℃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4)大风:预计未来6小时大部地区可能受大风影响,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较大灾害,并大风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左右县市区出现2天35℃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6)大雾: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
(7)霾: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霾天气。
(8)霜冻:已经出现或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霜冻天气。
(9)雷电:预计未来2小时内大部地区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过去24小时内大部地区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10)冰雹:已经出现冰雹,并产生较严重灾害,预计未来冰雹天气仍将持续。
(11)暴雪:过去48小时1个以上县市区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且降雪将继续维持。
(12)低温、冰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雨雪天气持续的:
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3天以上日平均气温≤0℃。
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24小时内降雪量达5毫米以上。
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1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4.2.3发布途径。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指挥部及时将预警信息发布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获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通过有效途径进行转发。各级气象台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2121电话、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互联网、报刊等各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安排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刊登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及时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分级响应程序。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5.2信息报送。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
5.3应急响应。因气象灾害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有关预案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流程。
当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启动《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启动《荆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荆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启动《荆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启动《荆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时,启动《荆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启动《荆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启动《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或重要工业品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道、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荆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案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一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部。
5.4现场处置。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县、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6信息发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种类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
5.7应急终止或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由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后期处置
6.1调查报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查报告包括: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总结防御或应急处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建议。
6.2善后处置。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各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6.3灾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4应急工作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7应急保障
建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沟通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气象服务需求,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7.1人力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2财力保障。各地按照事权划分、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气象灾害严重、财力困难的地区,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向上汇报灾情,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物资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7.4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通信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5技术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气象灾害和高影响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7.6交通保障。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气象探测等基础设施遭破坏,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快速通道,保证应急抢修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和畅通。
8附则
8.1表彰奖励及责任追究。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荆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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