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4〕73号

市直各部门: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日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此项工作或项目已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按形成时间,市直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部门截止到目前形成的历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五条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结转资金,原则上仍由市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继续安排使用;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结余资金,统一纳入下一年度的市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市直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结转资金结转下年纳入下一年度的市直部门预算继续安排使用。

第八条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连续结转年度超过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视同结余资金。

第十条延续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在预算年度内统筹安排延续性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市直部门结余资金包括下列情况:

(一)常年性项目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二)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当年已完成后形成的剩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剩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结转一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市直部门结余资金,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结转和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进行逐项清理,于下年2月份,将《****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初步审核确认情况表》发送市直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市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上旬将核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确认,并在3月底以前将最终审核确认意见书面通知市直部门。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结转和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并经财政审核认定后,市直部门才可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在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优先从本部门结转资金中解决。使用结转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统一编入市直单位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未编入部门预算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不能动用。

(一)“一上”阶段。市直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审核确认情况,统筹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将已审核确认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一下”阶段。财政部门结合市直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审核确认情况,对部门“一上”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统筹核定“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九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预算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预算的建议,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本级总预算。

第二十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较大的市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财政部门应适当压缩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七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直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市直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违规资金收回总预算。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公共预算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在核实收入的前提下,视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中央和省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支出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市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原项目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前的项目资金视同结转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资金余额为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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