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市直企业灾后生产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支持市直企业灾后生产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支持市直企业灾后生产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尽快恢复市直企业灾后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市直相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灾情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市直企业灾后生产经营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支持市直企业灾后生产经营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历史上罕见的暴雨洪涝灾害的影响,支持市直受灾工业、旅游、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特制定以下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实行贷款财政贴息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直受灾较重的工业、旅游、商贸企业贷款,市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用于救灾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
二、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倾斜
年度预算安排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进步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直受灾企业的技术成果转化、节能减排、新产品研发、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三、落实因灾税收减免
对因灾造成工业企业购进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可准予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随税征收的附加税费一并减免计征。因灾造成的企业直接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作为税前扣除事项。企业因灾造成房产毁损,影响正常营业的,经市政府认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市直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因灾不能正常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实际损失和影响程度核减应缴税额。
四、积极提供展缓期照顾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所欠的社保缴费、电费等,可宽限到年底前缴纳;到期贷款难以偿还的,可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办理展期协议,延长还款期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灾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办理登记、申报;因灾造成停业、歇业的工商企业(含旅游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予3个月以内的延期缴纳税款照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五、迅速办理保险理赔
对已投保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被保险人索赔要求,迅速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损失和给付赔款等工作,使受灾被保险人依约及时足额得到经济补偿。
六、减免登记变更等规费
因灾影响丢失或损毁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补(换)营业执照,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受灾企业、工商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以及补(换)营业执照的,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相关费用。对在灾区新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工本费。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对在2010年6月31日前已申报,因灾未及时提供年检资料的企业,年检截止期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
七、支持范围
本意见支持范围仅限于市直受灾工业、旅游、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受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灾后恢复生产经营的支持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八、本意见执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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