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合法、合理、精简、效能、公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化、科学化清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清理范围。

一是市政府制定的政府令;二是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市、县(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2.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3.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时间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通报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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