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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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坚持文化立市、建设文化襄阳,努力打造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文化名城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本级公共财政文化支出占本级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公共财政文化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从2013年起,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予以落实。
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保障标准和水平。对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政策,实行全额财政预算,拨付在岗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保证开展正常的公共文化服务。对实行事业体制、国家重点扶持的党报、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三、将文化惠民工程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以后每年视财政收入情况适当予以增加。
四、将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对外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
五、继续支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设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市本级为700万元,以后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予以增加。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宣传文化人才培训、引进、扶持、激励等。每年通过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不低于50人,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业务培训不低于100人,学术交流和国外培训不低于20人;
2、加大杰出人才培养力度。开展“五个一工程奖”、孟浩然文艺创作奖等评选活动,每三年评选一批襄阳文化杰出人才,给予重奖;建立全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库,对纳入人才库的人才给予创作扶持;
3、对宣传文化领域重点课题、重点工作给予经费资助;
4、对纳入全市重点的专著出版、个人画展、个人书法展、个人专场演出、重大主题采访等给予经费资助;
5、鼓励、支持全国有影响的文艺精品到襄阳演出,每场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培育演出市场;
6、每年组织重点文艺工作者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体采风活动;
7、加大文艺精品生产创作的扶持力度,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全市每年确定1—2个重点影视创作项目,2—5个戏剧创作项目,对剧本创作给予重点扶持。确定的重点影视创作项目,获得金鸡奖、百花奖的,根据《襄樊市对在各级重大宣传文化活动中获奖作品和人才进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重奖。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档播出的,比照获得金鸡奖、百花奖的奖励标准,给予重奖;
8、对文学、书画等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给予扶持,对获得重大成就的给予重奖。设立文化产业创新奖,对数字出版、动漫、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个人给予重奖;
9、对重大公共文化项目的立项、论证、规划等给予经费支持;
10、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力度,对传承人给予重点扶持;
11、对在其他文化事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襄阳政发〔2012〕2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整合福彩、体彩、科技专项资金等资源,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纳入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支出范围,文化产业比照六大支柱产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012年该专项资金为1亿元,今后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1、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数字出版、动漫、文化创意等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新型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其当年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给予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的文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5%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3、对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襄阳、上缴税收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和50%的奖励。新投产的文化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第三、第四、第五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励;
5、对年度产销过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其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纳入隆中人才计划,落实各项政策;
6、文化招商、项目库建设等文化产业发展必要经费。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襄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襄阳政发〔2012〕24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将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纳入政府设立的2亿元主导产业参股引导基金扶持范围。引导社会资金组建3-5亿元规模的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参股市内优质文化企业。文化产业享受“一个龙头、六大支柱”主导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切实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八、推动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将科技专项资金的10%用于支持科技型文化企业的发展。
九、广泛筹集文化事业发展经费,将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鄂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由地税系统代征,将征收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十一、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
1、企业通过国家认可的公益性捐赠组织发生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党报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发行和印刷收入,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免征增值税。
7、按照国家规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认定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9、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0、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11、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12、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性生产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按规定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降低准入门槛,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积极开展文化领域的招商引资。非公有资本进入的领域,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文件执行。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三、构建多渠道、多元化项目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开展无形资产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全市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积极采取BT、BOT等方式,大力开展政府投资的文化项目融资。探索建立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十四、支持优秀文化产业项目通过文交所进行委托招商,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实现突破性发展。
十五、鼓励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盘活存量房地资源。对利用空余或闲置的存量房地资源,且其非经营性出让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的文化产业项目,征收的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5年内返还用于发展文化产业。
十六、国有文化单位由中心城区迁到城市郊区、易地搬迁改造和开发性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十七、根据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各城区都要规划一定范围的文化产业园,市区文化产业用地要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供地。
十八、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营业执照可不载明具体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未禁止的均可经营(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减排项目外),需要许可的按规定先申办再经营。
对全部以货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按规定可不提交验资报告,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设立登记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十九、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文化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和本市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但列入中央和省《定价目录》的除外。
二十、将“文化襄阳”建设的相关任务列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文化襄阳”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一、市宣传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金融办、国土、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迅速制定实施细则,以促进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修改和上级政策调整,按修改后的法律和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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