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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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根据《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湘政办发〔2012〕5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2年度我市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湘潭的要求,落实全国、全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方面取得突破,不断深化改革,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医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左右。(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不低于1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不低于12万元,新农合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全面实施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基本医疗全报销制度。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和规范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研究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有效对接的途径,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经办管理、结算模式、定点范围、待遇标准等方面实现统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继续实行农村“五保”户在民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全免费;推行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基本费用全免费。(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2)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加大基本医保征缴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确保职工医保基金当期收支相抵略有结余;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在所有行政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及各项规定,严格监管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过程。(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基本药物实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能力;配合完成国家级、省级基本药物抽检工作,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抽检经费;对辖区内基本药物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验,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市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统筹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后将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推进一般诊疗费制度,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性工资的比重,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重点抓好19所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能力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年内为乡镇卫生院招收6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4名临床医学生和2名中医学生;安排6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1783人次。其中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86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411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186人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4)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服务、适宜技术,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2.推进湘乡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根据卫生部部署的湘乡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深化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13.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重点建设好湘潭县中医院住院大楼项目。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2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4.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15.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湘潭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和主要功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严格准入管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县市,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新设立医疗机构床位配置及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照“优势互补、填平补齐”的原则,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包括整合、转型、改制。(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重点抓好湘潭市中心医院儿童专科诊疗中心项目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6.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的实施细则,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5万人、4万人。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达到23316人,叶酸增补达到27892人次。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和唇腭裂患者实施免费手术。全面落实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妇幼卫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建设韶山市、湘潭县、湘乡市医疗急救中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8.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9.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和规范零售连锁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国家、省和我市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药品质量水平。配合做好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负责)
20.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健全健康教育促进体系。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市级主要媒体开设健康栏目或增加健康相关报道内容,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校和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树立先进的就医观念和习惯,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严格药品广告审查,规范医疗机构宣传推广行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定年度医改目标任务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市和各县(市)区2012年的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市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与经费拨付挂钩的绩效考核,完善逐级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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