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08失效日期:2014-09-28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经营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长效机制,防止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市不再增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县(市)区要依规制定城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经营布点要在现有基础上减少10%。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特别是雨湖区砂子岭、湘潭县牛头岭、湘乡市云门寺、金海市场等区域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不准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违禁产品。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销售,不得私设仓库,严禁离店经营;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60公斤。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三、加强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物业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要求各物业小区根据自身场地情况,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规定,并督促落实到位。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问题较多的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打非”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支持相关部门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五、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经营储存场地的安全标准化达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经营和超量储存。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积极探索运用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有序经营。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经营;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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