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2010年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函〔2010〕49号
颁布日期:2010-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2010年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2010年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0年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市监察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纪委第三届第七次全会暨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以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推进公开透明、强化查究问责为抓手,扎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承接产业转移推进新型工业化软环境,为促进永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围绕深化制度改革,强化机制建设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0]4号)的要求,认真清理、削减行政审批和年检项目,提高工作效率。全市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削减40%以上;年检项目削减50%以上,年检周期尽可能延长。

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制度。市、县区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按照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股)室集中,部门行政审批科(股)室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授权窗口到位的“两集中、两到位”原则,把政务服务中心逐步建成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效能投诉、公共资源交易和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效能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和为民办事中心。

进一步改革审批办理方式。建立全程代理制,凡与企业设立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的事项,以及投资额在3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化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实行并联审批制,凡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的,不论企业、项目大小,要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并联审批,限期办理。落实重大项目“绿灯”管理,对重大事项和急需项目的审批,要大开绿灯、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制度。一要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永州市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方案》(永政办函[2009]89号)的要求,组织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定和公布实施工作。二要继续实行首违整改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原则,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予处罚,应先采取指导、劝诫、教育等手段,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再次违法的,再予以处罚,并按处罚幅度的下限予以执行,不得取上限。三要落实外地过境车辆不处罚制度。凡外地车辆途经永州,除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外,实行只纠违,不罚款、不收费、不扣车。

(二)围绕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公开透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积极维护政令畅通。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市、县区监察局和效能办要重点对教育、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文化、卫生、地税、财政、发改、人防、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重点机构、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开展年度行政效能监督;市直机关单位监察室要根据所在机关、单位的实际,选择1至2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力度,公开清理结果和保留收费项目的执行标准和依据,制定减免的审批程序规定,定期公布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的相关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从公开职权来源依据、明确岗位职责权限、明晰权力运行流程入手,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并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11月底将制度汇编成册,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审查备案。市、县区两级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决策,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决策的“五项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大幅缩短行政审批办结期限。按照省、市要求,监督市本级优化经济环境重点执法部门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央、省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的初审(检)项目和非审批办事事项逐条逐项清理出来,承诺每一项许可、非许可项目、初审项目和办事项目的办结期限均在法定期限内缩短1/3以上,并通过主流媒体公告,实行阳光行政,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努力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加快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建成省、市、县(区)三级电子监察系统,全面推行审批许可过程的动态监察,实行“红灯”问责制,进一步促进审批提速。

大力推动政(事、厂)务公开深入开展。会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督促各行政主管机关推进医疗、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支持和协助工会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厂务公开工作;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动国有企业效能监察。

(三)围绕深化优质服务,着力帮扶解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继续推行严格的涉企检查制度。一是实行入企检查年度计划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频次,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规范检查行为,要在年初制定当年入企检查年度计划,对入企检查的次数、时间、执法科(所、队、站)、检查内容等均做出安排部署。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同一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二是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明确每月1-20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三是实行执法检查行政首长审批制。各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时候的任何检查必须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审批,坚决杜绝部门科、室、队、所之间重复、交叉检查等问题的发生。四是实行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检查报批制。继续实行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封闭式管理,除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工业园区和省、市重点项目的执法检查,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事先报省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送市优化办和园区管委会备案。

继续严格涉企收费管理。一是继续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对已经纳入“一站式”收费范围的工业企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优化办、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测定的标准,由财政统一收缴,相关企业和单位主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统一缴纳。各级各类执收部门(单位)不得再到企业(单位)收费,否则,一律视同乱收费予以追究责任。二是继续暂停收取各类会费。根据永政办函〔2009〕62号文件规定,所有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今年继续暂停收取各类会费和各种赞助,否则,一律视同乱收费追究相应责任。

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和“项目服务年”活动。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市直重点单位每个月至少为一家企业、项目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一个以上,年底举行优质服务报告会,开展优质服务实效评价。

(四)围绕加大办案力度,强化问责追究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拓宽投诉渠道。督促县区健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加大自办、督办力度,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督促市直部门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减少越级投诉发生率。

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要紧紧围绕“强责提效、问责促优”主题,重点查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和服务等环节中的失职渎职、敷衍塞责、推诿拖拉、效率低下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大力整治建设施工环境,依法严厉打击阻工闹事、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经济发展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随意检查、违规收费、处罚不公、承诺失信、服务不优的人和事,发现一起调查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严禁有诉不受、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等行为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问责成果的运用,建立典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以文件形式或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对外通报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要认真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不懈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开展对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社会救济救助、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基础教育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体育事业等重点工作的专项效能监察,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要继续围绕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制中损害职工利益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督促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预留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编制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规范拆迁管理,加强安全监管,实施依法拆迁。

要围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积极推动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公平进行,积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负起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认真落实2010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项任务。要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年检制度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改革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永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于11月底前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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