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函〔2011〕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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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的;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及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及违法行为的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积极协助执法部门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和部分尚未核实的违法行为证据,经执法部门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存在违法事实、无涉案货值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500元奖励。
八、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九、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经费。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十一、有奖举报经费来源
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有涉案货值金额的举报奖励,从其案件查处罚没款中列支;对无罚没款的举报奖励,从政府有奖举报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8384134;
市商务局(定点屠宰环节):12312;
市农业局(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8296801;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畜禽及初级畜禽水产品生产环节):8323891;
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环节):12365;
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环节):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及保健食品环节):8888315;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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